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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較可反映土地正常交易價格,而公告地價則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每3年調整一次,較無法反映正常交易價格(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第14條、第46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及土地稅法第12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此方式共同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該當於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規定,茲參酌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及財政部80年12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此方式共同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該當於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規定,茲參酌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及財政部80年12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0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日起至89年6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10,600元,自89年7月1日起迄今每平方公尺為11,000元,參酌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及財政部80年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案經上開機關重新勘查並依據內政部對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以88年12月20日台(88)內地字第0000000號函及89年3月8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330元,自89年7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480元,參酌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及財政部80年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於87年3月至92年12月公告地價均為101,800元,93年1月至94年2月公告地價均為102,000元,此有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資料線上查詢系統可佐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否認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圖利罪犯行,辯稱:伊只是約僱技術員,不熟悉地政法規,伊自86年間起,接手第44期地上物拆遷補償業務時,並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及地政處83年1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4筆土地依臺中市政府96年9月27日府都計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逕為分割作業,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於同年1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起至拆除系爭鐵皮屋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依占用面積88平方公尺之當年期公告地價(按: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明定)年息5%除以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參照)。本件系爭土地自89年起至92年12月31日止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800元,自93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8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檢察官復主張系爭地上物設有抵押權,被告於辦理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之程序時,明知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83年12月10日83高市地政五字第18736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分別明定。被上訴人自100年12月29日起,未經上訴人同意,藉由鐵絲網、竹架等物於系爭土地上圍起圍籬,於其內豢養家禽等方式而為占有使用,自屬無正當權源而無償使用系爭土地,且致土地管理權人即上訴人受有無法使用系爭土地之損害,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乃社會通常之觀念;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15日拆除前述鐵絲網、竹架等圍籬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系爭土地構成不當得利,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又系爭土地100年至103年之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10,700元,有公告地價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43至46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地目為林,鄰近臺北市士林區中社路2段79巷路旁,附近多為山坡、樹林,有上訴人於原審及士林地檢署7279號案件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國有土地勘(清)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照片(包括GOOGLEMAP衛星實景圖)及士林分局103年12月23日與士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會勘現場所拍攝之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24至25頁、117至118頁、126頁、上開偵查案件卷第13至16頁、51至52頁、64至70頁),並參酌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益及其他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0年12月29日至103年10月15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系爭土地當時申報總地價年息率5%計算,尚屬適當。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3,515元【按占用面積及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算,計算式:(10,700元×42.4平方公尺×5%×3/365)+(10,700元×42.4平方公尺×5%×2)+(10,700元×42.4平方公尺×5%×289/365)=63,515,元以下採四捨五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7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被上訴人雖辯稱本件不應以公告地價年息率5%計算應給付之不當得利數額(見本院卷第86頁),惟未提出抗辯理由及證據,難以採取,附此說明。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7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復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明定。2.原告主張系爭租約租期108年12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丙○○雖曾認該土地改良證明書係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公文書,然查土地改良證明書乃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補充規定可抵免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書,既非刑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以地目等則詮定賦元及賦額作為田賦徵收實物或代金的計算基礎,而系爭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地目為「建」,並非田、旱、林、養、牧、礦、鹽、池、原、水、溜、溝等12種地目,核非行為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93、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94年12月16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亦明定:「依本條例第11條、第63條及第77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施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93、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94年12月16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亦明定:「依本條例第11條、第63條及第77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施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94年12月16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亦明定:「依本條例第11條、第63條及第77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施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臺灣高等法院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辦理出售為原則。上訴人9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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