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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認事用法,洵屬正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54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5454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均為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均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併入系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人,如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即不符該條項所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法院無從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丁○○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變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143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其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再者,前案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乃同時包含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及給付不當得利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程序,而前案強制執行事件所一再發生疑義者,乃係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開始強制執行前,倘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自得傳訊當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係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執行債權人有應為之行為而不為,或不預納必要之費用,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既以不停止為原則,則債務人提起債務人之訴,若未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或於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獲准後,未依法院之命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係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執行債權人有應為之行為而不為,或不預納必要之費用,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㈠依強制執行法85年10月9日修正總說明貳之修正要點第10點、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項,可知強制執行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案(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裕富公司)以其為邱弈宗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54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54541號強制執行事件,與系爭75號強制執行事件合稱系爭強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在先,聲請強制執行在後,對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否准許之問題」,故仍須以聲請人已提出強制執行為前提,才有無論在聲請停止執行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後均得准許之結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所執理由係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標的之郵局帳戶內存款,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方法聲明異議,且聲請人已針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權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等節,而以相對人原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所聲請強制執行之事項核估擔保金後,命相對人需提供1,440,000元之擔保金始得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並於原審聲明: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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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同,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應以已聲請強制執行為必要之理由(見原裁定第1至2頁),故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未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停止者為「強制執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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