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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85 筆:名稱 28・條文 557
強制執行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5.29
強制執行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01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84.12.23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5.25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3.10.29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10.29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69.09.02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0.08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3.12.06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85.02.08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4.01.26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0.15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2.19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27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5.10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24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5.07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2.31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76.06.03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4.03.31
條文定位557
強制執行法第 1 條預覽 ↗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強制執行法第 2 條預覽 ↗
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之設置
強制執行法第 3 條預覽 ↗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預覽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預覽 ↗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預覽 ↗
執行名義之主觀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預覽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之 1預覽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之 2預覽 ↗
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 6 條預覽 ↗
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之證件
強制執行法第 7 條預覽 ↗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8 條預覽 ↗
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繕本或節本。
強制執行法第 9 條預覽 ↗
開始強制執行前,除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標的物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預覽 ↗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
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預覽 ↗
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預覽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
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預覽 ↗
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預覽 ↗
,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 1預覽 ↗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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