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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療停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宣告,則依上開規定,原則上應僅就原執行之強制治療處分繼續執行,但後宣告強制治療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強制治療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4月30日,以91年度執更岸字第592號執行強制治療保安處分指揮書將受處分人發交臺灣高雄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處分,而於95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意旨,僅就強制治療期間予以修正,對於修正前原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不生影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審酌治療團隊停止強制治療處分之建議,及受處分人因另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考量該刑期之壓力不利於治療關係與進展,且執行期間應無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意旨,僅就強制治療期間予以修正,對於修正前原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不生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受處分人自98年8月25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處分,經診療輔導評估小組於101年7月18日決議通過受處分人無須再繼續治療,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由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101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黃春麟犯妨害性自主罪所受之強制治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所定強制治療處分之期間,為5年以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甲案),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月20日入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處分,於同年2月25日移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意旨,僅就強制治療期間予以修正,對於修正前原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不生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由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意旨,僅就強制治療期間予以修正,對於修正前原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不生影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刑前執行強制治療處分,自民國101年6月17日至103年2月11日,而原執行指揮書上卻未予折抵刑期,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處分人自99年6月29日開始接受強制治療處分,迄今已執行1年3月餘,茲查該受處分人於施以強制治療處分,迄今已完成個別及團體治療中各階段療程目標,故可以考量停止施以強制治療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保抗字第6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至112年7月10日已執行之期間】),於法並無違誤,且其並無改變原強制治療處分宣告之效力,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療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為使受刑人之強制治療與徒刑執行得以無縫銜接,其強制治療須自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70號案件入監執行之日起,始停止強制治療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所定強制治療處分之期間,為「5年」以下,同條第5項亦規定執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修正後之強制治療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現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綜上,檢察官未審酌及此,持彰化縣政府前揭函文及資料,逕向本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處分並訂期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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