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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準強盜罪之「以強盜罪」論,係指以普通強盜罪論處而言,不包括以加重強盜罪論處在內;而加重強盜罪之「犯強盜罪」亦指犯普通強盜罪而言,不包括犯準強盜罪在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果加重強盜罪之「犯強盜罪」不僅包括普通強盜罪,尚且包括準強盜罪在內,則何以準強盜罪未能包括常業強盜罪、強盜結合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佐以上訴人強盜乙車係屬未遂,據以論斷上訴人強盜現金2,000元之行為,應為其最初強盜乙車未遂之行為所包括,而就上訴人上述2次強盜行為僅論以強盜既遂一罪,並據以與上訴人所犯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恐懼之情,不言可喻,且強盜過程短暫,被害人戊○○可得觀察強盜者之時間非長,是綜合以上所述強盜事件發生九個月後,被害人戊○○始有機會指認被告本人、被害人戊○○於強盜時僅見強盜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果加重強盜罪之「犯強盜罪」不僅包括普通強盜罪,尚且包括準強盜罪在內,則何以準強盜罪未能包括常業強盜罪、強盜結合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因丁○○、己○○不欲朋分強盜所得,乃由丙○○、戊○○平分強盜所得財物,並花用殆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綜合上揭強盜事件發生9個月後,被害人乙○○始有機會指認被告甲○○本人、被害人乙○○於強盜時僅見強盜者之部分臉部、可得觀察強盜者之時間非多、且遭受強盜時情緒上受到影響等諸多因素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台元當舖」強盜部分及「女人花卡拉OK」強盜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分別論處甲○○攜帶兇器強盜罪刑及共同攜帶兇器強盜罪刑(各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已參與並負責其餘事前準備及實行強盜後支援逃亡工作,使黃某強盜銀行計畫完整實行,渠確有參與黃某所擬定持槍彈、刀械強盜銀行之謀議,而與黃盟祥、范志強二人皆為本件強盜之共同正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強盜、加重強盜犯罪之虞。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論對吳建志之強盜犯行有無關鍵性影響,是否必要,既出於彼等二人事先之安排,且亦因而使吳建志得以儘早脫離其強盜作案工具之機車,自屬裨益於本件強盜犯罪實行之幫助行為,因認上訴人應負幫助強盜罪責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上訴人參與「阿和檳榔攤」之強盜犯行,僅提供該處有人賭博之訊息,係強盜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郭信宏如何實行強盜,上訴人均不知情,亦未事先與之謀議,不能因上訴人知其有強盜犯意及事後分得財物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共同強盜被害人陳永厚載運之賽鴿,「被告陳敬清涉嫌強盜罪」,犯嫌林介山、高銘璋、張火龍涉嫌強盜、恐嚇取財罪,犯嫌陳慶輝涉嫌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等罪,未提及被告陳敬清涉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惟查:㈠、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規定「以強盜論」,其刑度與其他罰則之適用皆同於一般強盜罪(含加重強盜,下同),係因立法者認為準強盜罪之實質違法性即反社會性強度不亞於一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院認被告壬○○雖與被告丁○○有強盜之犯意聯絡,且提供強盜地點內部之資訊予被告丁○○,事後亦有分得強盜款項十萬元,然對於被告丁○○係與幾人前往強盜,及以何手段強盜等細節並未知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第329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以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論,故第330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329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所稱與上訴人共同強盜之供證,該附表所示被害人林鈺淵等指訴遭強盜財物之經過情形,並佐以扣案之上開強盜犯行所用西瓜刀,因認上訴人確有上開附表所示之強盜犯行,業已於理由內詳為論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一再勸阻丙○○強盜,並不願意見到被告丙○○強盜銀行,直至發現丙○○真正實行強盜後,始開車載同丙○○逃逸,並未參與攜帶兇器強盜之構成要件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強盜所用之長、短西瓜刀各一把均已丟棄;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参編號四之手套十五只,固為其所有之物,然並非伊供以犯強盜罪或預備供犯強盜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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