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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惟查證人即彼立恩公司業務經理楊登傑到庭證稱:備註欄此項記載是彼立恩公司要求的,目的係為了避免發生彼立恩公司活動執行後請不到款項;彼立恩公司雖然要求活動執行前簽章回傳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彼在鑰匙被洪翊珊搶走之後才喊搶劫的。彼喊完之後有拉住洪翊珊並告訴她鑰匙及錢包還彼,洪翊珊遂咬彼,彼手就放開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一、幸彼彣、陳浚修、米正輝、幸彼恩等4人(下稱幸彼彣等4人)於103年9月3日7時許,各自騎乘機車欲至南投縣信義鄉丹大事業林區尋根及抓魚,幸彼彣等4人到達後,幸彼彣獨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0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好,乙○○就過來說彼看他的皮夾,他說他是警察,彼就請他出示證件給彼看看,沒想到他立刻一拳打在彼左眼上,彼受傷後隨即衝下車,看到戊○○站在車子旁邊,手中拿著車子之鑰匙,彼擔心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彼在鑰匙被丙○○搶走之後才喊搶劫的。彼喊完之後有拉住丙○○並告訴她鑰匙及錢包還彼,丙○○遂咬彼,彼手就放開了。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背面至199頁),及證人陳樂彼所證:「因為我們太常玩,有時候陳樂彼錢會帶不夠,有時候會幫陳樂彼代墊花費,事後再另外算」等語(原審卷一第110頁),足認證人陳樂彼所證於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要去酒店玩或開派對,會借用謝美惠手機跟陳樂彼聯絡,因為我用自己手機打給陳樂彼,陳樂彼都不接,陳樂彼比較會接謝美惠之電話,陳樂彼不回我訊息時,我會假裝是謝美惠,用謝美惠身分去寫訊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要去酒店玩或開派對,會借用謝美惠手機跟陳樂彼聯絡,因為伊用自己手機打給陳樂彼,陳樂彼都不接,陳樂彼比較會接謝美惠之電話,陳樂彼不回伊訊息時,伊會假裝是謝美惠,用謝美惠身分去寫訊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坤志,出面找告訴人南下裝設監視系統者亦係謝彼得,均非被告,故謝彼得應係以支付該款項作為入股金,被告主觀上既認知應支付該款項者為謝彼得,自難僅以合夥事業資金尚未到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陳彼得在家族會議中口述「原告夫婦如未將所盜賣陳彼得所有土地價款給付陳彼得,則原告不得分取本件土地」等語,但為原告所否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一)按訴外人陳彼得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訴外人陳彼得逝世之後,既應由訴外人陳彼得之全體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則原告係應移轉登記返還予訴外人陳彼得之全體繼承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要去酒店玩或開派對,會借用謝美惠手機跟陳樂彼聯絡,因為伊用自己手機打給陳樂彼,陳樂彼都不接,陳樂彼比較會接謝美惠之電話,陳樂彼不回伊訊息時,伊會假裝是謝美惠,用謝美惠身分去寫訊息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人與證人陳樂彼、證人陳樂彼與陳建翰間What'sApp對話、聲請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樂彼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4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113年度司繼字第453號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彼得曾向聲請人貸款20萬元,然被繼承人戴彼得已於112年10月18日死亡,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戴彼得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幸金輝、幸彼恩、米正輝、陳浚修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幸彼彣、幸金輝、幸彼恩、米正輝、陳浚修無罪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113年度司繼字第453號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彼得曾向聲請人貸款20萬元,然被繼承人戴彼得已於112年10月18日死亡,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戴彼得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彼得」說這5萬元的來源是他的朋友匯的錢,而我當時沒有跟「本彼得」確認為何「本彼得」的朋友不直接買比特幣,並自行匯到「本彼得」的比特幣錢包即可,而需要透過我再將現金拿去購買比特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謝美惠究於何時以何種方式與陳樂彼達成買賣合意?而在謝美惠與陳樂彼達成買賣毒品合意前,伊又如何與謝美惠達成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陳樂彼之犯意聯絡?俱屬不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安彼得基金會成立後即將上開公基金二百八十八萬二千九百九十九元以指定用途捐款方式捐助安彼得基金會,並由斯時新樓醫院之在職員工遴選九名為董事及選任上訴人丙○○為董事長,至此公基金之運作即委由安彼得基金會全權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彼說好的云云(見偵8684號卷第143頁),惟此部分與上揭通訊譯文所示不符,依通訊譯文,本次毒品交易證人陳樂彼係與「娃娃」聯絡,並非由被告林坤建與證人陳樂彼約定購買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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