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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遲揭露現象,致被害兒童、少年適用該等規定之結果,等於年少懵懂之際遇害,迄年事增長,漸有所悟而揭露犯罪時,追訴權時效期間在此之前業隨時間經過逐漸遞減,而壓縮被害兒童、少年得有效請求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又聲請人於112年8月7日提出提前退伍之申請,時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3項,及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均已施行,自應適用申請時之上開法令辦理相關賠償事宜,其間並無法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序各階段均欠缺實質討論,未議而決,立法委員間喪失此理性溝通及相互說服之機會,造成民主社群之集體意志無法充分反映,議會審議民主淪為多數暴力,剝奪少數代表發言、論辯等機會,違反民主審
113年憲裁字第34號
113.09.20
徐自強於原因案件中係合併審理,且該案判決引用為對等二人論罪科刑證據之其他共同被告陳憶隆供述,同有未經對質、詰問等法定調查程序之瑕疵等各節,竟依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如監察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政機關等,產生此職權行使之衝突,致妨礙該等機關憲法上職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本項規定與釋字325、585及729之解釋意旨有間,存有違憲疑義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11.03憲法判決
而專業之業務,不同部門或科際間,既有明確分工,復此關聯,而醫師為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之人,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自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所必要,禁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08.11憲法判決
者,亦有銷售數量、價值與次數之差異,甚至為吸毒者此間互通有無,或僅為毒販遞交毒品者。同屬販賣行為光譜兩端間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樣貌多種,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之別,所造成危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第47段、第49段參照),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時退休(職、伍)金法制之設計屬恩給制時期,公職人員無須為任何給付,即得累積該段期間之年資。從而,扣除該段期間原已採計之年資而重新核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請人二與聲請人一同住,由聲請人一及其夫共同照顧,此感情緊密,但仍無礙原相對人於聲請人二之父親死亡後,成為聲請人二唯一親權人之事實;縱然聲請人二受聲請人一照顧情形良好,但聲請人一為
112年審裁字第209號
112.01.31審查裁定
的正當性,且手段目的間欠缺必要之關聯;系爭解釋文此矛盾、其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等,均有變更系爭解釋之必要。 (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原核定退休處分無須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111.11.24審查裁定
次精算保障及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等為依據及論理,惟其此間互相齟齬,顯見系爭解釋違背論理法則。系爭解釋採取寬鬆審查基準,又欠缺就公務員為國家提供勞務、交換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
111年審裁字第732號
111.11.11審查裁定
的正當性,且手段目的間欠缺必要之關聯;系爭解釋文此矛盾、其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等,均有變更系爭解釋之必要。(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原核定退休處分無須依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10.28憲法判決
族之文化等權益,進而認立法者無義務以法律特別保障等之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29】 (三)由臺灣歷史脈絡觀察,除日治時期所稱「高山(砂)族」外,尚有其他南島語系民族【30】 在
111年審裁字第343號
111.10.12審查裁定
的正當性與手段目的間必要之關聯;(3)系爭解釋文此矛盾;(4)系爭解釋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5)系爭解釋理由書第65段稱系爭規定未就基金收支不足設相關因應方式,核屬消極不
111年憲裁字第459號
111.07.20
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500條第2項後段規定自該時起算。系爭裁定拒不適用上開規定,違反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此間權力關係失衡……」,可資參照。【20】 系爭規定一至三所定由行政機關行使考績丁等免職權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亦可依上述步
110年度統二字第1號
110.03.26
損害賠償之方法,若一方未因之受利益不得損益相抵,此非債權人及債務人關係,不得損益相抵。然而最高法院系爭裁定卻認定聲請人於95至99年於國立中正大學所領全部薪俸與教育部因違法否准聲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 系爭規定一明定:「(第1項)行政院
會台字第13533號
106.12.01
事人,以及檢察總長與職司法律審之最高法院間係處於此監督制衡之關係等節,加以辨明。次按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被告依通常上訴程序向
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
106.07.07大法官解釋
理應尊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決定,以符憲法五權分治此相維之精神(本院釋字第682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
會台字第12153號
103.09.26
條第一項第三款牴觸土地徵收條例,且所表示之見解,此互相矛盾而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448號
102.06.21
務員間之勞務契約定性為勞動契約,乃違背契約當事人此之真意,並使聲請人被迫負擔因此所生私法上及公法上之責任,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
會台字第11241號
102.02.06
應依本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意旨迴避而未迴避,致因等囿於成見而作成對聲請人不利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而屬無效;確定終局判決對應予
會台字第11032號
101.09.14
所簽訂之合約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並未就等間究成立僱傭或承攬契約有所認定;且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
釋字第682號
99.11.19大法官解釋
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此相維之精神。 依醫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該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又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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