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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5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意旨略謂:原審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竟發生非納稅人為他人負擔稅捐,超越母法第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及憲法保留原則,有釐清之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另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58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憲法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侵害聲請人憲法第24條受國家賠償權等語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58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憲法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原審就關於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六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人民基本權利憲法保留原則:人類的人格權及尊嚴應受到尊重,言論自由與資訊自由包含對人性尊嚴及人格的尊重。係屬人民與生俱來之基本權利,為憲法保留之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為持有有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憲法保留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生存權、工作權亦在其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郵政法第6條過度擴張郵政專營權範圍,應有違憲法保留;縱郵政法第6條未違反憲法保留,然原處分以侵及郵政專營權為由,依據郵政法第6條裁罰原告之行政處分,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並非憲法規定事項,自無憲法保留原則之問題。從而被告以原告申請複查筆試成績,已逾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所定期限,函知原告不予受理複查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8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條之1、第77條之10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重新計算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核算聲請再審訴訟程序之裁判費,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53條第1項規定、憲法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07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17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法裁判,即駁回聲請人提起自訴之聲請,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榮安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緝字第282號、第282號之1執行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理由如下:㈠有權利即有救濟;㈡憲法第16條、憲法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3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屬人民與生俱有之基本權利,為憲法保留之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這是憲法保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云云,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憲法保留原則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⒈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⒉被告應退還原告溢繳之遺產稅新臺幣1,046,817元。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為持有有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憲法保留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生存權、工作權亦在其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000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乃有關結社自由的時間,而涉及結社之目的或內容,甚至更根本的得否成立之事項,乃憲法保留範圍,且應有「無缺漏救濟原則」的適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項程序乃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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