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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649 筆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 1 條預覽 ↗
壹、緣起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司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召開之「公益團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表示:由於現行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缺乏系統化的…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 2 條預覽 ↗
貳、目標 加強現行法令及司法程序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與協助,實踐「司法為民」理念,建立「溫暖而人性化的司法」。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第 3 條預覽 ↗
參、策略及實施項目 ┌───────┬───────────┬──┬─────┐│策略 │實施項目 │時程│主(協)…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預覽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
憲法訴訟法第 3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訴訟法第 4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
憲法訴訟法第 5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
憲法訴訟法第 7 條預覽 ↗
共同聲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三人為全體聲請。但撤回聲請案件,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
憲法訴訟法第 8 條預覽 ↗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
憲法訴訟法第 9 條預覽 ↗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
憲法訴訟法第 11 條預覽 ↗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預覽 ↗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憲法訴訟法第 13 條預覽 ↗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預覽 ↗
書狀,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預覽 ↗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
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預覽 ↗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
憲法訴訟法第 17 條預覽 ↗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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