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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法令規定及說明可知,經公告列管之事業,其廢水依法既不得繞流排放,事業自應將廢水經其處理設施為正常操作處理,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避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如有違反此一法定義務,即應依水污法第4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予援用。事業如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即應依水污法第46條之1之規定受罰,且在水污法體系中,繞流排放被評價為惡意及嚴重之違規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咖利多公司)因其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羅吉祥涉犯水汙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之罪,應依水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裁罰準則附表第3項規定:事業違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繞流排放廢(污)水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罰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確為原告疏漏污染物致污染土壤,未依水措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被告機關,自已違反水措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而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據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事業負有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不得繞流排放之義務,如有違反,即應依水污法第4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就不得排放廢(污)水外,且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同辦法第4項規定,就不得排放廢(污)水外,且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第46條所定罰金。並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刑。亦即,華德美公司部分係專科罰金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縱該處罰也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最低處罰標準6萬元罰之,而不是罰比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事業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與事業廢(污)水繞流排放,乃屬不同之行為態樣,應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規定處罰或擇一從一重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授權指定,亦核經法律授權指定,並無抵觸法律規定,其內容亦屬明確,依法即應適用。⑶再按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排放至周界河溝一事已如前述,而廢水溢漏或洩漏之地面,經由未經核可之放流口排放,即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第12款所謂之「繞流排放」,自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4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103年1月17日稽查時告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裁處書卻記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罰,若原告確實製造環境髒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裁罰,而非水污染防治法第4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受罰。從而,被告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裁處罰鍰下限,對原告處以3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完妥,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告認原告之行為情節重大,符合水污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然並無任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之文件或調查報告,即率認原告廢水污染之「情節重大」而從一重應依同法第46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華德美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華德美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彰○公司因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2款之罪,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應依同法第46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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