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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具體適用原則,明定於「86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案件之法律適用-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與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適用說明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具體適用原則,明定於「86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案件之法律適用-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與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適用說明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未分配盈餘「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前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所明定,由此觀之,所得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元,經被上訴人以其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含股票股利)計有44萬1,021元核屬項次3「當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0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㈠「無」盈餘可供分配卻仍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違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立法理由: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立法理由「...為避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立法理由觀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固為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而授予財政部及被上訴人裁量權,但裁量權之行使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8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2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按其股份所分配之上開強制歸戶盈餘,既屬被上訴人轉投資所獲得之收益,則上訴人認係被上訴人於90年度所獲配之盈餘淨額,依所得稅第42條第1項雖不計入所得課稅,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6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核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立法理由並無相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簽證會計師以其公司債轉換辦法改變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調整減列應付公司債利息408,538,170元,該項調整導致原告產生帳面盈餘,無實際可供分配予股東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後盈餘,應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即無法實際為彌補虧損之行為,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核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意旨相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查核準則第111條之1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於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所規範範圍不同,自不能以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處理方式,免除稅法所定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左列各款,於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一、依所得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件系爭重點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股票股利應否列為加計當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原確定判決所引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1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左列各款,於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一、依所得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查為正確計算該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計算公式中,除列示各加、減項外,並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商業會計列為當期利息費用,卻經被上訴人調整為遞延費用,致其未分配盈餘虛增,原判決推翻商業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適用,逾越法律之授權,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憲法第171條、第172條規定及所得稅法第66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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