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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再抗告意旨又以乙○○○曾同意與甲○○共同擔任臨時管理人,原抗告法院漏未斟酌當事人之意見,而有重大違誤云云,然查臨時管理人之選任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業據原抗告法院予以說明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原抗告人在抗告法院所述抗告理由,並未一一為抗告法院之裁定所採用,然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既不許原抗告人再為抗告,則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時,自不得以抗告法院裁定之理由未能較原裁定更有利於原抗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查本件抗告人就抗告法院之裁定,於97年12月24日提起再抗告,其再抗告狀記載「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淑寶律師」,有上蓋「抗告法院97.12.24第2722號收狀戳」之再抗告狀可稽(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宜由再抗告法院再行介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非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本件原審未行訊問利害關係人之程序,雖經抗告法院補正該程序瑕疵,惟抗告法院難認已完全踐行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2項所定之程序,有礙再抗告人之程序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抗告意旨雖主張:原法院應俟抗告法院裁定確定後,依抗告法院裁定之擔保金額重新裁定,或再行通知抗告人提供擔保金,方符規定等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再抗告法院所為裁定,應以抗告法院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上開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再抗告法院言,應以其裁定依據抗告法院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非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尚難僅以抗告法院未以原法院有程序瑕疵未予發回,遽認抗告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抗告法院依其職權認定再抗告人不能證明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依法應認相對人已為付款提示,抗告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再抗告人於抗告法院之抗告,乃抗告法院依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非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再抗告人對該裁定又可抗告,且再抗告法院不受抗告法院上開審查結果之拘束,故抗告法院之審查是否有必要即有待商榷,其再抗告之許可宜改由再抗告法院為之,始為妥當,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定法院之審級,應以法律明文規定,非由當事人指定,異議人指稱其業已於再抗告狀指明再抗告法院為最高法院,並無法律效力,關於再抗告法院之判定,仍應依法而行。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抗告法院所為廢棄台北地院裁定之裁定,其本質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所稱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裁判,依該條規定係不得聲明不服,惟抗告法院裁定竟教示聲請人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十日內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㈤抗告法院於受理抗告後,即於96年11月12日函詢兩造是否願就本件收買之價格送請鑑定,顯抗告法院對於本件收買之價格仍有疑慮,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規定,抗告法院自應依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㈤抗告法院於受理抗告後,即於96年11月12日函詢兩造是否願就本件收買之價格送請鑑定,顯抗告法院對於本件收買之價格仍有疑慮,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規定,抗告法院自應依職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聲請人對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提出異議,依法非由原抗告法院之法官受理。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指摘原抗告法院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抗告法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抗告法院更為妥適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再抗告係對抗告法院所為裁定聲明不服,請求撤銷抗告法院所為裁定之訴訟行為,則第一審法院雖然駁受裁定人所為不合法之抗告,因其非抗告法院,受裁定人不服提起之抗告仍屬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存在,參諸第2次重整計畫修正版第27頁亦已就有異議債權詳為擬定處理方式(見抗告法院卷第31頁),抗告法院因而認定山意法律事務所朱增祥律師、聯合資產管理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抗告人所主張抗告法院未依職權調查云云,要屬抗告法院依取捨證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當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一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定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從而抗告法院之裁定如違背法令,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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