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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清償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云云,是本件首應審酌者為系爭抵押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蔡永順設定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性質核屬「普通抵押權」,而非「最高限額抵押權」,堪以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第一次序抵押權),並以有被告張德琳為抵押權人、擔保金額最高限額48萬元、於87年3月6日登記之第二次序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二次序抵押權),上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抵押權之成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若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是抵押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對抵押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自應由抵押權人就主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處理抵押權時,被告竟主張其有繼承抵押權2分之1之權利而不同意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是系爭最高限額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從屬性,倘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者,該普通抵押權即無繼續存在之必要,而抵押權如已消滅,卻未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效或經撤銷、解除致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失其效力之事實存在,則被告與葉春美間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自屬有效,縱然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因抵押權人之被告實行抵押權
士林簡易庭被告應將台北縣三芝鄉○地○○段石曹子坑小段第26之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曾雪明未主張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消滅後逾五年未實行抵押權,本件原告係以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消滅後逾五年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請求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抵押權依兩造於民國88年10月15日所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可知立約時之真意應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惟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卻誤登為普通抵押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原告所有系爭房地上三筆抵押權,均因逾民法第880條所定5年除斥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就系爭房地實行抵押權取償,而歸於消滅,被告為抵押權人或登記抵押權人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時,蓋抵押權設定時雙方具有契約之合意,應依登記之內容從寬解釋認定該抵押權之性質,查本件抵押權登記內容之權利種類僅登記為「抵押權」,原因發生日期則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從登記簿公示之抵押權外觀而言,系爭抵押權應屬普通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原債權一經確定,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抵押權之從屬性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故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若抵押權人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不行使其抵押權,則前開2個抵押權依法均已消滅,則被告應將前開抵押權之登記塗銷。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原則上與普通抵押權相同,然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以前,縱其擔保債權全數不存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之一項例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消滅已如前述;而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普通抵押權債權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因上開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普通抵押權債權不存在,故系爭普通抵押權無所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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