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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筆:名稱 1・條文 9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9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1 條預覽 ↗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2 條預覽 ↗
聲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應由權利人攜同本人國民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及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並檢同左列文件向當地地政機關聲請辦理之。
(一) 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
(二) 抵押權…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聲請登記時,如不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者,應依法聲請補發後辦理之。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聲請時,應當場查驗有關書件無誤後即予辦理收件。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5 條預覽 ↗
地政機關於查驗有關書件,經發現與有關規定不符,或應由聲請人補具書件者,除即時可以補正外,應於接到聲請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於接獲通知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補正之通知,限以一次,應將需加補正事項詳明開列齊全,不得零星逐次指告。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地政機關應於收件或經補正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登記完竣,並發給他項權利書狀。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8 條預覽 ↗
設定抵押權登記所需聲請書件,悉依本辦法之規定,如因事實需要,非報經內政部核定,不得任意增加。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由內政部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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