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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979號
115.05.21審查裁定
釋為「抵押物3次拍賣無人應買,即足認定租賃關係對抵押權之實行有影響,而無須審查拍賣底價是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人應買是否另有其他原因」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前揭關於
114年審裁字第893號
114.08.12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範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843號
113.10.24審查裁定
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用益物權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存在,法院無法律依據點交占有給他人,系爭判決係屬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112年審裁字第1282號
112.05.26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6號
111.10.04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08年度憲二字第308號
108.12.13
為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認公路法第37條至第39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所設之門檻,侵害從事貨運業務者憲法第15條之營業自由;另認臺灣高等法
108年度憲二字第178號
108.08.23
99號民事判例意旨,嚴格把關非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抵押權登記,已屬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
107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107.07.13
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2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民事判例,
會台字第11747號
103.04.18
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受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後,於拍賣該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承受該抵押物而以該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者,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所得入帳,詎系爭令函釋示此類情形應以法
會台字第11216號
102.04.19
人不知被繼承人生前尚有保證債務,或如遺產前經設定抵押權,尚不知拍賣所得是否足以清償債務,而未能申報未償之債務者,均屬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卻因系爭規定排除非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
會台字第10521號
100.12.09
意旨以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未規定營業稅得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致稅捐機關未能由拍定價金受營業稅款之分配,係屬立法怠惰,系爭函認於此情形,聲請人即拍定物之原所有人乃為積欠營業稅款之人,
釋字第671號
99.01.29大法官解釋
律行為而受侵害。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
會台字第8257號
97.10.09
有人即執行債務人已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於他人,而執行債權人對該他人主張該移轉或抵押權設定不生效力時,該他人不得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主張其受移轉或設定應受保
會台字第8555號
96.09.14
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民事裁定,
會台字第8535號
96.09.14
號民事裁定,率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定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不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受保障之訴訟權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926號
94.12.23
為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7617號
94.02.03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依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所訂之契約條款,應如何定其放款利率,而主張法院就系爭事實之認定有所不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
會台字第7119號
92.09.26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
會台字第7147號
92.08.08
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民事判決對於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等條文與該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四號判決見解
會台字第6530號
90.05.18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5822號
88.01.29
聲請人不利之判斷,而以該判例係承認「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以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與同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
會台字第5696號
86.08.04
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同規則第二十七條之疑義
會台字第5006號
83.12.09
字第四二二號民事裁定,依程序上理由駁回聲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聲請,係屬違法裁定,惟因該裁定是否違背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確定裁定適用法令當否之問題,與首
釋字第304號
81.08.14大法官解釋
民法及解釋就抵押權後之其他權利不得影響原抵押權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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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