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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5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不採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推定過失責任」,原判決率爾認定上訴人有「推定過失責任」所為之法律評價顯然違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既已就主觀要件為特別規定,則行為時及裁處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自應適用之,採推定過失責任,即產生舉證責任倒置效果,亦即汽車所有人即原告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5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產生舉證責任倒置效果,則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證證明確實無過失,始得免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產生舉證責任倒置效果,則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證證明確實無過失之程度,始得免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置效果,則汽機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證證明確實無過失之程度,始得免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非明知陳銘富飲酒超標,亦無從事前制止其酒後開車,並無違反本條情事,自無過失,當與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不合,原判決認上訴人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推定過失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否仍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厥為本件之爭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係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及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不得處罰,是本件應無從認定異議人有此違規行為,以及異議人在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或推定過失責任,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推定過失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判決誤以民法第189條採定作人推定過失責任,遽認應由定作人行舉證免責,顯有適用法規錯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否仍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厥為本件之爭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體系解釋即可知,民法第189條並非採如民法第187條推定過失責任,是原審判決誤以民法第189條係採定作人推定過失責任,遽而認定應由定作人即上訴人自行舉證免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7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產生舉證責任倒置效果,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證證明確無過失之程度始得免罰。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稱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為推定過失責任,固非無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行政裁罰不以故意行為為限,亦處罰過失行為,且如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即應受行政罰者,係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發生位置非屬一般道路,雙方當事人僅簡略登記發生經過及拍攝雙方車損照片,便自行調解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雖為推定過失責任
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8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67年台上字第2111號判例意旨參照),然仍須由原告先就機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此一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事實,舉證加以證明,方能適用前開推定過失責任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告亦應先舉證被告確實有「駕車之行為」而碰撞原告承保車輛,始有推定過失責任可言,倘若被告是先行停放汽車之一方,則可能是原告汽車之駕駛人於停車時碰撞被告汽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行政裁罰不以故意行為為限,亦處罰過失行為,且如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即應受行政罰者,係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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