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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即為民事訴訟法中「文書提出命令」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提出命令,乃指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偵查或司法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如檢察官或法院函請調閱戶政機關有關被告之戶籍口卡,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命令異議狀略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民事訴訟法第346條以下之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本為聲請人依法所得向法院聲請之證據調查方法之一,本院如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聲請之理由,自得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相關文書,殊無違反辯論主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院函請上訴人提出薪資給付明細、積福百分百專案佣酬發放辦法及特休休假狀況紀錄,上訴人僅泛稱公司資料經扣押無法提出云云(見勞簡上卷第99、103頁),而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有不從文書提出命令之正當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侵抗字第8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檢察官及原審裁定意旨所欲扣押保全之證據,仍係聲請人及相關告訴人間「過去通訊內容」,並非聲請人所有之系爭扣押手機,是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意旨,檢方不得僅以提出命令方式取得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華民國94年10月31日93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應對於承包工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都有清楚的帳冊記載或者是憑證,因此上訴人以及原告雖然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債權之金額,但經上訴人聲明命被告公司提出文件,本院也發出文件提出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可為登記;其次,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4項所謂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者,唯有法院或有關機關之「命令解散」,登記處始可為解散登記,本件本院登記處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未提出命令解散文件下就為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至於聲請意旨另記載歷審法官均曲解内政部審查要點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法人登記處未查,於主管機關未提出命令解散文件下就為解散登記,已然違法云云,及依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於上訴本院後提出之一九九三年部會命令,前者依其內容乃係規範菲律賓國內仲介業者仲介其國內勞工之收費標準,該公告並未對我國或國外仲介業者規範收費標準,於本件訴訟自亦無適用之餘地,後者上訴人提出命令內容模糊不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指法人設立時,有瑕疵而被撤銷者而言,並不包括無瑕疵已合法成立,事後因故遭廢止之情形,原確定裁定認囑託解散登記不須再經法院宣告裁定即有違誤,從而本院登記處在新北市社會局未提出命令解散文件下即為解散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二者屬提出命令之性質。則警方於被告住處外之山坡地發現上開遺留之物品而予以扣押,應與扣押之合法性問題無涉,亦非違法搜索之問題,合先敘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22號智財裁定預覽 ↗
此時唯一能夠使相對人善意配合提出的法律機制就是有關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所規定抗拒文書提出命令的制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二者屬提出命令之性質。本件搜索票所載高雄市三民區鼎金3巷3之1號之被告住所,但此應不局限於室內,實包含被告生活所及之緊接該住處其他空間。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審並未認定被上訴人抗辯事實為真,而係以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駁回其請求,就舉證責任分配妥適;且無再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5條為文書提出命令之必要,自無不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即任職被告督察室督察員,於95年6月30日平調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員至退休,其退休年齡應適用「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於年滿60歲應提出命令退休申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倘被告不從提出命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逕認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系爭產品至少獲利1百萬元之主張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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