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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撕毀該文書等詞(見偵卷第69頁),又在偵訊中坦認:確有簽立自願搜索同意書,並將自願搜索同意書交付予員警,嗣逕自由員警手中之取回自願搜索同意書,拿捏在手,且直接把它扯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68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3至47頁)23編號C17活性碳1包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68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所偽造之「賴吟靜」署押壹枚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格式亦大不相同,如上開搜索車輛及租屋處之2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係於大樹派出所內一次同時簽立,衡情員警應無刻意影印不同版本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宣告沒收,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既已交付警員所留存,自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於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上偽造「黎德英」署押後將之交付警方,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在搜索同意書上偽造「李錦銀」之署名及指印並將之交予警方,係表示同意警方搜索之證明,該搜索同意書具有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3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10行「冒稱甲○○接受詢問,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在員警製作之調查筆錄、自願搜索同意書、親友通知書上偽造甲○○之署押,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亦確實載明「受搜索人基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依其自由意志同意或不同意本次搜索,並得隨時撤回同意」,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可佐,被告既於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本件員警搜索被告臺南市住處,係由被告蔡宗霖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均由在現場之人即被告配偶方秀如於受搜索人、在場人、持有人欄上簽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辦理),為逃避刑事責任,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犯意,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訊中冒用其弟「黃永青」名義應訊,並接續於警詢筆錄、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無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6吸食器2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新竹地檢毒偵251號卷第21至27、35頁反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被告一次向承辦警察行使偽造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侵害同一法益,應論單純一罪。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逮捕通知書、搜索同意書、限制住居具結書上偽造署押,已構成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原審僅論以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亦確實載明「受搜索人基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依其自由意志同意或不同意本次搜索,並得隨時撤回同意」,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可稽(偵卷第57、67頁),被告既於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簽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下,造成被告心生畏懼才會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因此該份自願搜索同意書是不合法的,被告依法提告,並沒有誣告的犯意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柳易德於警詢之證述(偵2726卷第59至61頁)、證人許登凱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2726卷第63至68頁;他卷第101至105頁)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除有罪部分之同意受搜索人欄上偽造之林宏簽名1枚外,在「本人」後,「自願同意」前,被告雖在其上記載「林俊宏」三字,但該「林俊宏」三字僅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容之一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偽造上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TRANVANHUYNH」署押部分,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於為警查獲後於除「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以外之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冒用「甲○○」名義之署押(簽名、捺印)部分,核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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