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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麗文劉達鴻趙俊維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家翔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26、3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持用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給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並當場收取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價金。

二、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112年2月5日19時前,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本案咖啡包)22包後,持用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販賣本案咖啡包3包給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並當場收取600元之價金。嗣於112年2月7日23時25分許,經警在位於雲林縣○○鎮○○0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來門市前盤查甲○○時,甲○○主動交付剩餘之本案咖啡包19包(如附表三編號3至21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2、22至27所示之物。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7至118頁、第167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偵2726卷第19至21頁、第23至32頁、第33至37頁、第39至41頁、第219至222頁;本院卷第111至122頁、第165至182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柳易德於警詢之證述(偵2726卷第59至61頁)、證人許登凱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2726卷第63至68頁;他卷第101至105頁)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現場蒐證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15張(偵2726卷第99至105頁)、手機畫面截圖12張(偵2726卷第107至11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有償轉讓者,必須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才可認為不屬於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參照)。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對於販賣毒品屬國家嚴格取締之重罪,當無不知之理,苟無利潤可圖,被告應不至於甘冒遭查緝法辦而罹重刑之風險,且被告與證人柳易德、許登凱交易毒品均屬有償交易,加以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自承:本案我是賺吃的,我自己也有在吃等語(本院卷第114、178頁),可見被告本案係賺取毒品量差,堪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均係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各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然本案咖啡包中如附表三編號3至21所示之19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販賣之本案咖啡包3包來源同一,應可認定內容物相同,亦含有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公訴意旨疏未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即有未當,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已無礙被告於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爰於同一社會基本事實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刑法第62條所謂之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者而言。本條所謂的「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12年2月7日為警盤查,於同月8日警詢時,經警檢閱被告持用之手機,並詢問其與暱稱「ㄉ」之人(即證人柳易德,下稱「ㄉ」)之對話內容為何後,即向警主動供認「他要跟我買毒品咖啡包跟K他命」等語(偵2726卷第28頁);另經警詢問還有販毒給何人,被告向警主動供認「證人許登凱,我在112年2月5日23時許,以600元賣本案咖啡包3包給他」等語(偵2726卷第29頁);又依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8月4日雲警螺偵字第1120012078號函所附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所載:「職在偵辦過程中查扣被告持用之手機,經檢閱手機對話紀錄發現被告有販毒給證人柳易德、許登凱之情事,惟於被告供述前,警方無其他客觀跡證懷疑被告有販毒犯行」等語,可見員警於被告主動供認本案販毒犯行前,所掌握之事證為被告持用手機内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扣案物,而依附表二所示被告與本案藥腳即證人柳易德、許登凱之對話內容,僅顯示「ㄉ」詢問被告「一個臭一罐酒在麻煩你幫我買一包峰剛好2千 兄弟可以嗎」,及證人許登凱詢問被告「有貨嗎」,未有顯示毒品交易種類、數量相關之用語情形,亦未可知事後是否確有毒品交易、交易是否完成,且關於「ㄉ」之真實身分於被告供述前警方並未掌握,故警方尚無從依此即有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本案涉有販毒犯行,且扣案毒品尚難認已達施用毒品者不可能自行持有之鉅額數量,單純施用毒品者亦可能會使用夾鏈袋、電子磅秤等物品,是警方於被告供認本案犯行前,依憑上開對話紀錄及扣案物等事證,是否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販毒犯行,實有疑問。準此,依上開事證,尚難認警方於被告主動供認販毒犯行前,已有確切事證足資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販毒犯行,故應認被告仍有自首行為,審酌被告有接受司法審判之決心,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遞減輕其刑後;就犯罪事實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先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遞減輕其刑後,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本案客觀上亦未足引起一般同情,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尚不足採。

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有上開刑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就犯罪事實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營生,竟意圖營利而販毒,非但漠視法令禁制,更造成毒品流通及擴散之危險,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各次販毒數量、與藥腳之關係,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本務農,現為工人、月收入40,000多元、與配偶及2名小孩同住、需扶養配偶及小孩、為家庭經濟支柱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斟酌被告本案各次販毒之方式雷同,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為免被告因重複相近類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以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案發生後,除於警詢、偵訊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外,並提出先前之工作紀錄及照片數張,表示其有穩定之工作(本院卷第59至91頁),足信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已深具悔意,回歸生活正軌,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復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販毒就犯罪事實一取得1,600元之價金;就犯罪事實二取得600元之價金,業據被告於警詢自承在案(他卷第135頁),堪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所得為1,600元,就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為600元,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毒品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21所示之本案咖啡包19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2販賣所剩,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73至174頁),屬違禁物,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2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2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明確(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在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物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檢察官亦未聲請宣告沒收,皆不予於本案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 ⑴時間 ⑵地點 ⑶金額 (新臺幣) 行為方式 主文 1 柳易德 ⑴112年2月3日17時15分許 ⑵雲林縣西螺鎮某圓環附近 ⑶1,600元 甲○○於112年2月3日17時9分許,使用通訊軟體iMessage(下稱iMessage),與柳易德為如附表二之1之對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愷他命1包與柳易德,完成交易。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6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許登凱 ⑴112年2月5日19時許 ⑵雲林縣○○鎮○○000○0號之統一超商富來門市前 ⑶600元 甲○○於112年2月5日19時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許登凱為如附表二之2之對話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本案咖啡包3包與許登凱,完成交易。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21、2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附表二之1
編號 時間 對話者 對話內容摘要 備註 1 112年2月3日17時9分許 甲○○(A) 柳易德(B) A:? B:一個臭一罐酒在麻煩你幫我買一包峰剛好2千 B:兄弟可以嗎 B:因為我身體不舒服 A:不可以 A:我還倒貼   B:要多少 B:我不知道你的價錢 A:0000 000 000 B:一包400? A:因為我跑啊 B:好沒關係好來好去 B:就好 B:馬上要來嗎 A:還要喔 B:? A:你還要嗎 B:來啊 B:我有拒絕嗎哈哈哈 A:看你啊  你要我再   去 B:你現在來 B:菸是別人的 B:其他我自己的 A:我去都有現對嗎 B:有的  iMessage對話紀錄出處:偵2726卷第109頁 
■附表二之2
編號 時間 對話者 對話內容摘要 備註 1 112年2月5日19時許前某時 甲○○(A) 許登凱(B) B:(貼圖) A:(貼圖) B:沒睡嗎 B:有貨嗎   A:下肥中 B:(貼圖) LINE對話紀錄出處:偵2726卷第109頁、第113至115頁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iPhone(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5頁) 2 橘色iPhone(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5頁) 3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541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69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4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052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6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5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368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22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777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32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7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27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97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8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64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40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9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577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67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235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2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148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47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041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03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091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82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786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998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905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964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228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66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333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508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844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7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536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06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054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135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本案咖啡包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50號鑑驗書各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9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3.253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47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 愷他命 1瓶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23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5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0.01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殘渣罐乙罐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備考:檢品編號B0000000,僅含微量檢品,檢品用罄,故以「殘渣罐」表示。  氟硝西泮 1包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卷第23頁)【送驗後成粉塊狀1包(檢編B0000000)】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5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0.640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7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 氟硝西泮 3粒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本院卷第23頁)【送驗後剩餘3粒,1粒草療檢驗用盡(檢編B0000000)】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49號1份(偵2726卷第117至125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錠劑  送驗數量:0.797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97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 電子磅秤 1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25頁)  夾鏈袋 1包(內有13個夾鏈袋)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25頁)  現金  8,000元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卷第27至31頁)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04號3-3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27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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