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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顏古錐向顏義確認後,拿出系爭撤回起訴狀,把內容念給顏義聽,顏義說這樣可以,就在撤回起訴狀蓋指印,並簽一個「顏」字,後來顏古錐將撤回起訴狀拿給伊簽名,再給顏伯翰簽名。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據此,抗告人訴訟代理人湯其瑋律師既於107年5月17日先以電話向原審書記官陳明撤回本件起訴,復於翌日(18日)傳真民事撤回起訴狀至原審,且湯其瑋律師傳真之民事撤回起訴狀上已記載兩造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尚有諸多疑點尚未釐清,方才不願撤告,且民事撤回起訴狀所載案號「板司簡字...」所指為別案並非本案,該民事撤回起訴狀疑似造假,是移花接木完成的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以:抗告人既不否認撤回起訴狀上指印之真正,自應推認撤回起訴狀為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收受原告所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然該撤回起訴狀實際上於言詞辯論前即115年7月8日已向本院提出,此有收狀戳章在卷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抗告人於98年12月21日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案經原法院受理,嗣於99年1月27日、3月2日經人以抗告人名義向該院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等情,雖有起訴狀、民事撤回起訴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告顏義雖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簽署撤回起訴狀(下稱系爭撤回起訴狀),但當時其有「譫妄症」,依卷附護理紀錄記載「偶有答非所問,胡言亂語情形」,顯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告於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始以書狀撤回起訴狀,惟該民事撤回起訴狀並未於言詞辯論期前送達於被告,於本案行言詞辯論之前,被告並未收到原告之撤回起訴相關書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逾期未提出撤回起訴狀,亦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以製作兩份撤回起訴狀,蓋泓凱公司兩種不同大小章,由伊同時訴交最高法院,撤回起訴狀上泓凱公司章是丙○○蓋的,因鴻海公司說要留底,所以一共蓋四份,兩種印章各蓋二份。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或於確認上開撤回起訴狀上原告4人印文之真偽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於九十年十月十日利用鴻海公司打字偽造泓凱公司民事撤回起訴狀一式四份,持附圖A、B所示偽造之二款泓凱公司與張燦飛印章分別各蓋二份撤回起訴狀後,由鴻海公司保留各一份,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具狀提出據被告表示兩造成立和解之和解書及其上蓋有原告指印之撤回起訴狀各1件,惟由被告隨同檢附之影片,並未攝得被告有在撤回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雖於111年6月3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並經該法院電話詢問後表示係向本院提出,惟觀諸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並無原告之簽名,尚難認已生訴之撤回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經本院調取一審當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當天蔣英卿本人並未到庭,而係由複代理人出庭並收受撤回起訴狀,且複代理人於收受撤回起訴狀後,確實未為任何同意與否之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經比對上訴人於前案提出的歷次書狀所蓋印文均相符,尚難認撤回起訴狀有經他人偽、變造等情事;且撤回起訴狀所載上訴人的營業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上訴人113年1月30日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應重新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且撤回起訴狀當事人欄應記載原告富宇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具狀人欄應有富宇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用印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4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表明被告受陳思安委任,並無代表第三人之權限,系爭撤回起訴狀「上訴人欄位」記載陳思安之名,而無孫育賢或第三人,故該撤回起訴狀自載明撤回對陳思安之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4、況被告雖否認自證16之民事撤回起訴狀上之曾盛雄係其親簽,惟經本院將自證16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及參考筆跡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自證16之民事撤回起訴狀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及民事同意撤回起訴狀,僅得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已終結,並非債務人全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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