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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6月以內聲請撤銷緩刑者,即使撤銷緩刑之裁定在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並不失其效力,考其立法原意,係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6月以內聲請撤銷緩刑者,即使撤銷緩刑之裁定在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並不失其效力,考其立法原意,係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於緩刑期間內,因有刑法第75條或其他法定之原因,已經法院為撤銷緩刑之裁判者,即生撤銷緩刑之效力,不以該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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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此6個月內撤銷緩刑之期限,解釋上具有強制及不變期間之性質,故撤銷緩刑逾6個月法定強制不變期間,雖緩刑尚未屆滿,仍不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一俟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便失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失效力,縱使撤銷緩刑,然無宣告刑可得執行之實益,誠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於理由中另載稱,抗告人再度犯詐欺相關案件,經起訴判決有罪,尚未確定部分,並非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事由,該部分如另符合聲請撤銷緩刑之要件,應由檢察官依職權另案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已失其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此6個月內撤銷緩刑之期限,解釋上具有強制及不變期間之性質,故撤銷緩刑逾6個月法定強制不變期間,雖緩刑尚未屆滿,仍不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一俟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便失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失效力,縱使撤銷緩刑,然無宣告刑可得執行之實益,誠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一俟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便失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失效力,縱使撤銷緩刑,然無宣告刑可得執行之實益,誠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聲請意旨雖另以前開一(一)之理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然而受刑人所為已經構成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事由,而應撤銷緩刑,已如前述,本案即無再審酌「受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無異將得撤銷緩刑與否,繫於法院裁定之遲速,而法院對合法撤銷緩刑之聲請,僅須坐等緩刑期滿,即可以「緩刑期滿」為由,駁回撤銷緩刑聲請,無須進行實質審理,如此將法律所未規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一俟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便失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失效力,縱使撤銷緩刑,然無宣告刑可得執行之實益,誠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其立法理由,係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則條文中之「6月」,應屬法定之強制期間,倘檢察官逾期聲請撤銷緩刑,不論是否仍在緩刑期間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認應撤銷緩刑宣告而向法院提出聲請之理由,並使受刑人對此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有以適當方式表示意見之機會。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來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對象既已失其效力,其聲請即失所據,為無理由,駁回檢察官所為對被告為撤銷緩刑之聲請,固非無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於緩刑期間內,因有刑法第75條或其他法定之原因,已經法院為撤銷緩刑之裁判者,即生撤銷緩刑之效力,不以該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聲請撤銷緩刑部分加以審酌,仍無再行撤銷緩刑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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