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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因與涂國林共同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受回扣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矚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處刑;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係後者「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若行為同時符合上述2種類型之罪名,則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前述「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之特別規定處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受回扣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若行為同時符合上述2種類型之罪名,則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之特別規定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1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自形式上觀察,被告所涉罪嫌顯屬重大,而其中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度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提起上訴,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審以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諸檢察官起訴書及原審、本院判決之認定,自形式上觀察,被告所涉罪嫌顯屬重大,而其中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諸檢察官起訴書及原審、本院判決之認定,自形式上觀察,被告所涉罪嫌顯屬重大,而其中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諸檢察官起訴書及原審、本院判決之認定,自形式上觀察,被告所涉罪嫌顯屬重大,而其中被告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既認定楊宗哲、鎮民代表與廠商(陳昌隆)等相互勾結等情,即使無訛,亦無由成立收受回扣罪,原判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6、19、22、28、29、30、34、35、36所示9件工程部分之科刑判決,並變更檢察官所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之起訴法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6年度偵聲字第476號卷第37至40頁);被告鄭義雄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9月19日被告鄭義雄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收受回扣罪嫌疑重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經原審審理結果,則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其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係後者「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若行為同時符合上述2種類型之罪名,則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前述「公務員收受回扣罪」之特別規定處斷(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收受賄款部分,係犯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並敘明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嫌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應依裁判時之上開圖利罪論處……被告先後多次所犯圖利及收受回扣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六年初起,禁止於河川行水區傾倒,致該鎮之垃圾無處掩埋,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負責監督、執行清運職務,具有法定職權之該鎮公所清潔隊隊長林峻毅(原名林振明,由原審另案以收受回扣罪判刑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此,公訴人既認起訴各罪(其中收受回扣罪經變更起訴法條為收受賄賂罪),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就上開圖利、詐欺、行業聯合等罪,自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罪,公訴人就上開二罪,均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起訴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徐文保犯罪事實欄貳之一、之六所犯違法限制圖利罪、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與收受回扣罪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皆併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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