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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67條定有明文。是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縱認被上訴人的權利質權存在,惟政府採購法係民法之特別法,且為使分包廠商能夠獲得權利質權的保障,以順利履行分包契約,進而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免影響工期及日後進度,迫於無奈,不得不將部分非主要工項於100年3月23日與蔡長峰簽立「協力廠商契約」,但此並非「轉包」契約,而屬「分包」契約,此參詳政府採購法第67條即明(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將契約再生瀝青混凝土部分,分包給勇宗公司之行為,核屬為政府採購法第67條之合法分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違法轉包等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性質係屬建築工程承攬契約,是系爭工程項目係以修繕、更新及復原建築物為主要工程,而有關空調及水電工程僅占系爭工程百分之22,為系爭工程之一部分,但非屬主要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2項、第67條第1項、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仲城公司:系爭軟體之採購係由被告富翊公司購置硬體設備,僅部分由被告仲城公司協助承作,自非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轉包,而係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系爭採購案,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投標提送之分包協議書,得標後須送請機關核淮備查之最新版協議書及履約時,均有違反契約及政府採購法之轉包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6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67條第1項後段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政府採購契約廠商「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非將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而係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則為分包(政府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參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環保署協調原告等車廠提供排氣實驗室協助系爭國立大學進行測試事宜,原告亦不因此居於政府採購法上「分包廠商」之地位(參見政府採購法第67條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將系爭工程中之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廠商承作,而有轉包或分包情形,惟工程轉包、分包為現今工程業界慣例(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參照),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5-67條、政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已將系爭工程契約之主要部分轉包: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⑴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67條第1項。⑵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僅以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要項第23條及政府採購法第67、68條為由,並未提及系爭債權讓與人立安公司與被告間有何不得債權讓與之特約,且未提出「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要項第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系爭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此約定應係源於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無人回應,爰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7條之第4期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修正前為「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及民法第90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㈡對於被告答辯則以:⒈依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旅行社僅代為辦理出團機票、食宿代訂而已,機票、食宿並非表演內容,此部分應該是分包而非轉包,該標案計畫亦表明可將機票、食宿分包予旅行社;轉包為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所明文禁止,分包依政府採購法第67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綜上,認定原告履約過程皆非由其進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有關勞務部分不得轉包之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67條廠商如有分包需先向招標機關報備並取得同意之規定,故被告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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