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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有新債清償之獨立契約行為,蓋此本係契約自由之可能現象,原審徒以交付模具之義務顯係讓渡合約內容之一部為由,而忽略兩造已有新債清償之一致意思表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縱認原告主張兩造有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及系爭新債清償買賣關係屬實,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亦因104年9月間兩造嗣後約定由原告承攬預購專案酵素產品之系爭新債清償買賣關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且限於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亦屬新債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無「新債務」之存在,何來「新債清償」之有?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О五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稱間接給付),此乃所謂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區別之所在。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О五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稱間接給付),此乃所謂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區別之所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所謂借新還舊,於雙方無消滅舊債務之合意時,仍為新債清償,舊債務不因清償期、利息等非關債之要素之變更而當然消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兩造和解書第二條之約定,係屬新債清償或代物清償性質?㈡被告積欠原告141萬6,500元,是否已清償完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其未在系爭新債清償契約簽名,且該新債清償契約係就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預先拋棄,應屬無效;又上訴人係經由節金管理辦法達到調整被上訴人薪資結構之目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學說稱之新債清償,然稱新債清償者,乃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並因新債務之履行,而使舊債務消滅之謂,其為一獨立之契約行為,須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之意思表示一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民法第320條之新債清償,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擔之新債務未履行,舊債務即不消滅,已如上述,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若與債權人另有新債清償之約定,在未就新債務履行完畢前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號二六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兩造所成立之契約尚非屬債之更改,亦屬新債清償。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號二六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兩造所成立之契約尚非屬債之更改,亦屬新債清償。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號二六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縱兩造所成立之契約尚非屬債之更改,亦屬新債清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辯稱與原告間存有新債清償,然而原告並非自93年4月20日以後借款之借款人,已如前述,則必須兩造間另訂立有新債清償契約,始有新債清償之適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上訴人雖執前情主張對上訴人尚有約定利息債權存在,並否認新債清償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借款人對此條款並未另有意思表示,核符新債清償之規定。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本件之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成立新債清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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