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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2人之辯護人辯護稱:上開土地與上開既成道路重疊部分並非上開既成道路之範圍,是以本件應審究上開土地與上開既成道路重疊部分,是否屬上開既成道路之範圍:⒈按刑法第18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2人之辯護人辯護稱:上開土地與上開既成道路重疊部分並非上開既成道路之範圍,是以本件應審究上開土地與上開既成道路重疊部分,是否屬上開既成道路之範圍:⒈按刑法第18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試辦計畫之補助經費侷限於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並未包含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如公路系統),但收購範圍以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為原則,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如有出售意願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無法以上開唯一對外交通聯絡之系爭既成道路通行,而系爭既成道路既已被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墾管處)認定為供不特定人通行之既成道路,而系爭土地正位於系爭既成道路連接大光路出口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5.證人嚴惠玲雖作證確認水土保持局只是受託改善既成道路的施作單位,完工前後的既成道路仍屬大內區公所管理(本院卷155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為既成道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既成道路係因時效而取得,只要具備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稱既成道路形成之要件,自然取得既成道路,與建築法及民法地役權取得關係無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就上訴人得否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確認梅山段1235、1239、1244地號部分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如可以,則該部分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被告明知本案土地如附圖畫斜線部分已成既成道路(下稱本案既成道路),為供公眾使用之現有巷道,且張瓊文所有之甲屋車庫門出口即設置在本案既成道路路邊,竟因不甘其共有之土地遭劃設為既成道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通行於既成道路之人之土地及建物,均將變成袋地,無道路可行,因此既成道路尚有供公眾繼續通行之必要,依法不可廢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具有認定既成道路之權責,故亦僅能從解釋上認定指定建築線之前提必須先認定是否具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並據以得出依建築法規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亦具有認定既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都市計畫實施前後對照圖,雖標繪「原既成道路」、「被切斷既成道路併行部分區段」,但絕非原告所稱「原既成道路」範圍在於公有土地28地號,及「被切斷既成道路併行部分區段」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次查,「既成道路」與「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兩者並不相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理由書記載「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本件原告固不否認其所有系爭土地上存有既成道路如附圖編號C1、C2所示,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賦予限制之關係,故認定既成道路應符合一定要件始得認定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上有既成道路,被告為既成道路之管理機關,而系爭護欄為道路之附屬設施,該設置為既成道路之必要改善及維護道路之設施,並非無權占用等語,資為抗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被告至今尚未提出「系爭土地西北角之界址點與被劃設既成道路之距離是2.3公尺」及「系爭土地東北角之界址點與被劃設既成道路之距離是1公尺」等系爭土地被認定既成道路之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其次,本件原告請求就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排除侵害,實質上係將前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部分廢止」,或謂原告希冀將既成道路「部分改道」(將6米寬既成道路遷移至排水溝東邊之國有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既成道路土地之處理方式辦理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得否以未徵收之既成道路用地抵繳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既成道路」之公法上申請權,故若行政主體函覆認定私有土地「並非既成道路」時,該函覆則非屬行政處分,人民尚不得對該函覆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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