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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5 件
關鍵字命中15
113年審裁字第867號
113.11.28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原既成道路之範圍,即現今系爭道路所在,並在此範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聲請人主張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等,其見解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
112年審裁字第1021號
112.04.15審查裁定
解釋(下稱釋字400號解釋)就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所闡釋之要件存有高度不明確性,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維持下級審判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161號
110.05.21
為灌溉水路使用,並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應認定為既成道路,確定終局判決卻為相反認定,判決他造毋庸拆除溝渠、返還土地,已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亦違反司法院釋字
會台字第12681號
108.12.13
老人基本經濟生活之實質保障。2、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稱既成道路)不僅使用機能幾乎完全喪失,且所享有之租稅優惠亦較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少,經濟效益顯不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原住民保
108年度憲二字第176號
108.09.27
土地之所有權人,法院竟維持地方政府認定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顯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等語。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
會台字第9988號
99.10.08
字第○九二○○六九七五八號函,「違法」認定堤防為既成道路而徵收之,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號、第四四○號等解釋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734號
99.05.28
陳,係在爭執系爭道路非屬本院釋字第四○○號所謂之既成道路,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所違誤,並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及函釋而就既成道路所形成之見解有異云云。惟查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8729號
97.03.21
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函示「查本案因其既成道路均已依都市計劃寬度興闢使用,暫不列入本次取得範圍,礙難補助」,屬於違法行政處分,已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
會台字第7352號
93.12.17
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惟查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就既成道路於符合如何要件下得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業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
會台字第6885號
91.08.22
第十五號等民事判決,將聲請人所有土地,憑空認定為既成道路,率認台北市政府對其有公用地役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系爭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及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屬事實認
會台字第6451號
89.12.22
對原判決就其所有之土地上是否有合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存在,以及既成道路存在後是否應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或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字第一四五五號函以公告方式廢
釋字第440號
86.11.14大法官解釋
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
釋字第400號
85.04.12大法官解釋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釋字第343號
83.04.22大法官解釋
一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道路預定地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者,無論該土地是否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均准予抵繳』,其所稱既成道路土地,係指依都市計畫劃為道路
會台字第3875號
80.07.12
田潁川、周乃寅、謝在庭聲請書為國民住宅法定空地及既成道路,被違法建屋出售圖利,經告訴竟遭不起訴處分及無罪判決,請予救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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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