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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由抗告人聲請之更生程序業經法院裁准開始進行,抗告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乃抗告人有應盡之義務而未履行或配合,致法院無法繼續進行更生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上開規定自得裁定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更生程序係一特殊之債務清理制度,凡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之債權,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均應依更生程序始得行使其權利;且更生程序終結後,全體債權人應受更生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方案迄今尚未履行完畢,上開更生程序中鈞院業已通知原告申報債權,經原告陳報表示不參加更生程序,因而上開更生方案未將原告本件債權列入,原告因可歸責自身之原因未於前開更生程序申報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關於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普通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雖不在前開規定之列,惟普通債權人於更生程序應申報其債權,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9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27條規定,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撤銷訴訟,於更生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承受訴訟或更生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時,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更生程序所生之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負之債務,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並未就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為釋明,且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由此即可推知,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時,原更生債權內容不論於更生程序已否申報、補報,於清算程序中均屬未申報債權,而應於清算程序中申報,但就「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本件聲請人除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外,且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並未就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為釋明,且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按於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時,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應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更生程序所生之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負之債務,視為財團費用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顯然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是以聲請人陳稱為使更生程序順利進行,避免扣薪後工作場所變動,影響更生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是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聲請人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及前揭執行程序之繼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顯然無礙於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債務人復得以藉更生程序獲得重建,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能受償之總額,即與上開立法本旨相違,為保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顯然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故聲請人主張為有利更生程序之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聲請人之債權人本得繼續執行聲請人之責任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本件聲請人除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外,且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更生程序主要是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以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的收入來作為更生方案之還款來源,並非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之預留財產或存款作為還款的主要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此情形,更生程序既不再繼續進行,則因開始更生程序而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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