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5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主張兩造關係為合夥,惟對於各自出資金額若干、盈虧如何計算、合夥關係起於何時、合夥期間為何等情,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依上開說明,兩造關係尚難認係合夥之有名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0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並沒有在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類型中締結完全符合有名契約規定之義務,亦非當事人之契約只要與法律有名契約之規定有一不同,即謂該契約不得適用有名契約之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民法將日常生活常見的契約依其類型與名稱,規定其內容,以供當事人適用而明其權利、義務關係,此為有名契約;如當事人訂定之契約與民法所定各種類型之有名契約均不相同,則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之性質及經濟目的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民法將日常生活常見的契約依其類型與名稱,規定其內容,以供當事人適用而明其權利、義務關係,此為有名契約;如當事人訂定之契約與民法所定各種類型之有名契約均不相同,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攸關甲、乙契約是否為民法上之有名契約?抑或為非典型之混合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名契約以有名契約以外之事項為內容者,謂純粹無名契約;以二個以上有名契約之內容事項為內容者,為混合契約,混合契約仍為單一契約。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4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各節所規定之契約(即有名契約、典型契約),並不能涵蓋所有類型之契約,倘當事人間所訂契約,非屬民法債編各論所列有名契約之一,而為無名契約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契約如何定性,究係委任而屬民法上之有名契約?抑或為非典型之混合契約?若屬無名契約,被上訴人得逕依民法第541條規定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遇有契約未約定之爭議時,究應以民法債編上何種有名契約之規定予以準用,自應以爭議事項與何種有名契約之性質類似而準用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成立,要無設限有名契約之理,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之規定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該合約具備民法何種有名契約之性質,又原告終止合約書乙是否符合該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經查:1.系爭合約書乙乃兩造互約出資共同經營整形醫美診所,且損益共同均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成立,要無設限有名契約之理,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原告雖執其將500,000元匯予被告之事實,作為被告曾向其借款之證明,惟至金融機構匯款之可能原因甚多,或為買賣、贈與、承攬等民法債篇規定之有名契約之一,亦可能為2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5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且不限於民法規定之有名契約,即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亦無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有名契約規範的功能,一方面以強制規定對契約類型作規整,另一方面則以任意規定對契約類型作補充,其目的在降低交易成本,維持私法秩序安定,因此除非有契約條款內容與有名契約類型特徵不相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以得隨時終止為原則,此由民法就租賃、消費借貸、僱傭、委任等不定期之繼續性有名契約,分別於第450條第2項、第478條第2項、第488條第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要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之性質及經濟目的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法律所規定有名契約以外之契約,即所謂無名契約,亦非不可。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