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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犯罪之未遂,有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之區分,未了未遂或稱為未完成的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既了未遂有稱為已完成的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之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犯罪之未遂,有「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之區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按「未了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完成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等疑慮,均與上訴人自行中止殺人行為,究為未了未遂中止或既了未遂中止之待證事實,及其單純消極中止殺害行為是否適用上開減免刑責規定等之判斷至有關係,自應先予辨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了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既了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犯罪之未遂有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之區分,所謂未了未遂或稱未完成之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既了未遂有稱已完成的未遂,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犯罪之未遂,有「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之區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止犯之成立,除應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其無法取得財物之情狀時,即出於自己之意思中止犯罪之施行,其行為僅需單純停止犯行,即已足切斷其原來因實行犯罪所啟動之因果進程,而不發生不法侵害,為未了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可知,於中止犯之適用,在「未了未遂」之情況,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實行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中止犯;而在「既了未遂」之情形,行為人除中止外,尚須積極的防止結果發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行為人主觀上,未了未遂之中止,因已實行之犯罪行為尚未足以造成不法侵害之程度,其出於己意,自發且終局地放棄犯罪之繼續實行,雖僅係單純「消極」停止犯行,然已足切斷其原來因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是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但依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係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然依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犯罪之未遂,有「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之區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係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然依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告訴人死亡結果之未發生,其原因係旁人將被害人送醫,其與「未了未遂」中止情形無關,不應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減輕得減至3分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係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或預見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然依行為人主觀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係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然依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惟查:按中止犯屬未遂犯之一種,應具備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並須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係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其預期或預見之不法侵害犯罪結果有實現可能,然依行為人主觀之認知,所完成之犯罪行為尚不足以實現該不法侵害,而於此際因己意中止,即學說上所謂「未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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