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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90 筆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9 條預覽 ↗
未遂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預覽 ↗
未遂犯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9 條預覽 ↗
農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農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 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1 條預覽 ↗
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 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6預覽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9 條預覽 ↗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違警罰法第 16 條預覽 ↗
違警行為未遂者,不罰。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原承辦股已裁撤之案件,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兼辦該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辦理。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不予減刑之各項犯罪,若未特就規定未遂犯之法條予以列舉者,均係專指既遂犯而言,各該犯罪之未遂犯仍應依法予以減刑。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 本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不予減刑之各項犯罪,若未特就規定未遂犯之法條予以列舉者,均係專指既遂犯而言,各該犯罪之未遂犯仍應依法予以減刑。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法官、司法事務官調動,應編造未結案件清冊;書記官調動,應分別編造未結案件,已結未了案件及簿冊之清冊。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21 條預覽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定期停業或歇業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並將未了業務儘速處理完畢。
陸海空軍刑法第 27 條預覽 ↗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8 條預覽 ↗
發掘墳墓罪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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