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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部分,核與被害人己○○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見93年度偵字第10859號偵查卷卷一第262至264頁);附表一編號7部分,核與被害人戌○○○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2部分,核與被害人巳○○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見93年度偵字第10859號偵查卷卷一第346至347頁);附表一編號13部分,核與被害人午○○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㉒原告於95年1月16日以現金存入系爭帳戶給付房貸9,382元(見本院卷第37頁),核與板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提收據影本相符(見本院卷第179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扣案之灰色襯衫1件,核與本案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附表編號二部分,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甚詳,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岑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9 海洛因6包 核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關,不 (分別為38.35公克、80.3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行內,關於「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癸○○、辛○○二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相當時間,發掘附表二編號2所示死者陳廖甚墳墓之犯行,核與證人玄○(即死者之媳婦)於警詢中所指述之情節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核與自首要件相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㈠上開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一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佳穎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綜上所述,前開鑑定結果,核與被告許進春自白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被告丁○○所供:僅伊一人所為,戊○○並沒有教伊去取款,且詐得之財物僅供己用等語,大致相符(詳見原審卷第六十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⒌對於上揭事實欄一㈧所載之轉讓第二級毒品事實自白在卷,且核與證人陳伯彥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被告溫偉光該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九、本件事證已明,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編號十四部分,核與卷附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等相符(見同前偵卷第21-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編號十四部分,核與卷附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等相符(見同前偵卷第21-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編號十四部分,核與卷附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等相符(見同前偵卷第21-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編號十四部分,核與卷附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等相符(見同前偵卷第21-24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附表編號1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四第45頁、本院卷第32頁),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偵卷一第8頁),並有告訴人林源祺提出之匯款記錄(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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