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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而,條件因果關係在判斷罪責上有過度延綿的缺點(例如:店家販賣尋常刀器,對於兇殺案的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故仍須考量行為和死亡結果有無相當性、或是客觀上可否歸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相當性」理論是以條件因果關係為前提,認為並非所有造成結果的條件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當的條件,而是對於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程度或然率的條件,始被認為結果發生的相當條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所謂條件因果關係,即係發生事故之一切因果關係,將其中任一部份剔除,結果原都將不發生,是此與相當性之認定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即使具條件因果關係,該因果關係亦不具相當性,不可歸責於被告:依前述,即使認為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仍須進一步判斷該因果關係是否具有相當性(是否具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從一般理性之人的經驗知識推論得出:某一特定行為不存在,結果卻仍將發生,則代表該行為與結果之間並無條件因果關係;此時自不應該要求行為人就結果負擔刑事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署檢察官對被害人進行司法相驗,致無從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對被害人實施解剖,依卷內現有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被告違規停放甲車於國華路慢車道之行為,確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按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然因條件因果關係將會導致牽連過廣之問題,因此我國實務向來均要求因果關係必須加入「相當性」之判斷,亦即行為和結果間必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0年度簡字第174號卷第107頁),足見證人石台平所述只要是車禍傷勢沒有痊癒之後所導致的新症、合併症、痼疾加重,都是屬於肇因於車禍等語,係指條件因果關係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3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⒍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條件因果關係及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舉上開各項證據方法,無論單獨或綜合觀之,僅能證明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與被告2人之過失行為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但無從證明被告2人之過失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與原告所受附件所示物品遭竊之損害間,應認為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也可能所在多有,是以異動轉任後猶得領取續期獎金此一錯誤資訊,究否係上訴人最終作成異動轉任申請決策所不可欠缺(即不能想像不存在)之關鍵因素,而與損害間具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左手肘、腰臀部瘀傷、後腦腫痛之傷勢,因而罹患憂鬱症或產生自殺意念,進而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自殺死亡,亦即甲○○罹患憂鬱症及死亡與被告共同不法侵害行為間,無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未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苟其未騎乘甲車行駛於前開路段,當不會與蔡阿後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而肇致系爭車禍事故,其無照騎乘機車之行為與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應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既否認上訴人之癲癇症狀為系爭事故所致,而癲癇症狀之發生原因極為複雜,若採取傳統之條件因果關係及相當性理論,因證明極為困難,將對被害人產生不公平之情形,故揆諸上開說明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開交付偽鈔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符合條件因果關係,且客觀上可歸責,是被告主觀上故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完成本件犯罪事實之行為對原告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8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被告車輛之違規停放,雖與損害之發生有條件因果關係,但依通常經驗判斷,尚不必然導致本件事故之發生,自難認被告違規停放車輛與本件事故間有何相當性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35至61頁),是被告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而違反注意義務,因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告訴人亦因上開車禍事故受有前揭傷害,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以,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行為,告訴人受傷之結果,並無條件因果關係;㈡被告行經忠義街與忠義街91巷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時速僅約20公里,為能看到路口左右來車而緩慢越過停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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