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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 95年7月初(行使95年6月份 95年6月底製作當月之計算 尹仲平 郎靜儀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於96年5月間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1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雖本應以新臺幣1000元為標準,但因與被告分別於94年及95年5月間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2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受刑人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第一百二十八條越權受理訴訟罪、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其中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越權受理訴訟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第一百二十八條越權受理訴訟罪、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其中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越權受理訴訟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頁第9、10行),可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莫憲安明寧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第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拘役或(銀元)5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應以非告訴乃論之業務登載不實罪為較重之罪。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被告莊宜蓁3罪均為無罪,並以莊宜蓁另被訴之行賄罪及教唆業務登載不實罪,與其餘被訴罪嫌,並無裁判上ㄧ罪關係,乃就此等部分駁回檢察官就行賄罪及教唆業務登載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修正前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其中業務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58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所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既已先行確定,與其他涉犯職務上收賄罪已分離,原定之應執行刑已然失效,則被告依法自得就先行確定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㈣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公訴人雖於補充理由書補充記載被告乙○○、甲○○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以及於原審審理期日論告時,陳稱:「....被告2人所犯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與違反建築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諸情參互以析,尚乏明確之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洪德勝(於本案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共5罪,業經本院判處各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復於101年6月7日提出於本案事件,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而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經原法院以105年自字第29號案件受理在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藍憲瑜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涉犯公開說明書登載不實罪、虛偽記載財務報告罪、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具體證據,此部分亦應補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記載,漏繕「文書」二字,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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