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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生爭點效,故兩造實為同一權利主體,爰訴請確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爭執厥於被告是否為同一權利主體?兩造是否為同一權利主體?析述如下:(一)被告公號福德爺、被告公號業主福德爺、被告福德爺是否為同一權利主體?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卻向主管機關申報其與「福德爺」為同一權利主體請求發給證明書,原告因而對之聲明異議,並因不服主管機關之調處結果向原審訴請確認:被告與「福德爺」非同一權利主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若鈞院認為原告主張之權利主體範圍過大,就附表所示土地,基於原告繼受法理,原告之權利主體,係繼受被告取得,因而請求如備位聲明所示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核諸原告前開主張,本件訴訟之原告即為被告,並無獨立於原告以外而為「祖師公」之權利主體或非法人團體存在,兩造均為同一權利主體,已全部欠缺對立性,本件訴訟關係並未合法成立而不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該案之權利主體僅限定係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者,與本件原告主張確認之3個權利主體係坐落如附表所示26筆地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4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罪,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檢察官對與簡訓藻為同一權利主體之獨資商號即被告正安水電工程行、與陳傅憲為同一權利主體之獨資商號即被告進安商號同時提起公訴,均係就同一權利主體之同一行為重行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4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聯昌印刷廠於民國97年3月24日變更負責人為費潔清,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是乙○○即聯昌印刷廠與費潔清即聯昌印刷廠,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清償債務之責任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現存證據資料,無從認定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說明,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支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⒎從而,依原告所提事證,尚難遽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為無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該調解筆錄內容載有:「祭祀公業楊繼昌公完竹派即台北市○○區○○段九四、一四二地號土地登記簿所載權利主體『繼昌公』,二者權利主體一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一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繼昌公』,二者權利主體一致。」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就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聖明宮」與「公業福德爺」係同一權利主體部分,未見上訴人就此主張兩造間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上訴人雖否認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其與「公業福德爺」係同一權利主體,然就該權利主體是否同一乙節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獨資商號實係以獨資經營者為真正權利主體,若經營者有變動,權利主體不同,所生權利義務互不相涉,無從命後一權利主體承擔前權利主體之債權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6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盧慶松即慶達工程行與盧岳裕即慶達工程行,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然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票據責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與被告為同一權利主體,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本票發票人為吳阿源即翰達工業社,吳阿源翰達工業社與王振仲即翰達工業社,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然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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