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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苟票據占有人於止付通知後提示票據並主張有前開止付通知失效之情形,而未提出證明者,因票據付款人不負查證止付通知有無失效之情形,則付款人以止付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碼FA3437565號,發票日107年3月15日,金額新台幣48,563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漏未簽章,請提出經經辦人員簽章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據以辦理掛失止付手續甚明,從而,證人甲○○證述:伊傳真遺失票據申報書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予被告,被告填寫後再回傳予伊,伊自己再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止付通知既非聲請公示催告之法定要件,原裁定僅以異議人未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遽認其公示催告聲請不合法,並未妥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聲請狀所載金額為14,820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18,420元,如聲請狀誤載,應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資料,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多不相符,請就下列事項釋明應以聲請狀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再檢附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均未蓋通知人公司大小章,請提出蓋有通知人印文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江忠政」)。㈡發票日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異議人遺失系爭支票,其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已向警局報案,並為止付通知,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公示催告卻均遭駁回,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核本件聲請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支票(支票號碼QN0000000)1紙,止付通知書上未填寫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欄位,故請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安泰商業銀行韓焦起」與聲請狀附表「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韓焦起」不符,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附表有誤,請更正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止付通知既失效力,付款人自無從續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止付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異議人遺失系爭支票,其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已向警局報案,並為止付通知,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公示催告卻均遭駁回,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聲請狀「當事人欄」及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記載為「屏東縣石門國民小學」,惟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簽章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請至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與受款人或發票人之名義應與聲請人一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之收文章,並無被告收得通知之時間紀錄,尚難認林桂紅於111年7月29日向被告為系爭止付通知後5日內,有依法向被告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故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系爭止付通知於其止付通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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