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處分審酌被告、共犯卷內證詞及相關事證,認被告犯殺人、毀損屍體罪嫌重大,且與共犯證詞相異,又於殺人後有毀損屍體罪等積極滅證之事實,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等二人係於案發當晚十一時許先後強姦「A女」後,因「A女」聲稱要提出告訴,乙○○乃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予以殺害並毀損屍體,甲○○、劉○○附和同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傷害、妨害自由及毀損屍體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是以,聲請人所犯傷害、妨害自由、毀損屍體等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均得減其刑期二分之一,而殺人罪部分則未獲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私行拘禁及共同毀損屍體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於理由欄一之㈣僅說明丙○○對於殺人及毀損屍體有同謀堪以認定,對於如何認定丙○○有下車把風,並無隻字片語述及其認定之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林舜銘、林宇光竟於104年7月21日在系爭2樓房屋內,私刑拘禁訴外人樓永豐,其後並在系爭2樓房屋內將之殺害且毀損屍體,而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其後,被告因殺人毀損屍體及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114號偵查且發布通緝,並於97年11月15日緝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明意旨請求將前揭懲治盜匪條例、放火燒燬建物、毀損屍體等罪之羈押日數,計入本案擄人勒贖罪之執行期間,於法無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堪認被告三人於謀議殺人之同時已串謀毀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審理之,又公訴人雖認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毀損屍體罪等二罪,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86年度上重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時已串謀毀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審理之。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請求將上揭懲治盜匪條例、放火燒燬建物、毀損屍體等罪之羈押日數,計入擄人勒贖罪之執行期間,於法無據。因認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唐世豪、陳天賜及其等辯護人均請求具保,並以其等均認罪、無串證、滅證之虞、無逃亡之虞、需返家陪伴家人、不應延長羈押等語置辯,被告江昶濬表示無意見,其辯護人則請求先執行毀損屍體罪之有期徒刑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郭榮輝分別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供述甚詳,互核其等供詞相符,其等與上訴人均無仇隙,自無任意誣陷必要,所述當可採信,足以證明上訴人對焚屍一事確知之甚詳,上訴人有與共同被告王懷政等人共同毀損屍體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堪認被告等於謀議殺人之同時已串謀毀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陳伯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7年8月14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有為殺人、遺棄屍體、毀損屍體及竊盜等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堪認被告等於謀議殺人之同時已串謀毀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戊○○共同私行拘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共同毀損屍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壬○○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共同毀損屍體,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陳伯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7年8月14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有為殺人、遺棄屍體、毀損屍體及竊盜等犯行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