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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九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所引財政部相關函令,非僅案情不同,且屬另案,自難比附援引,據以否定推翻上開鈞院之最新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不同行為人之具體犯行情節、個人屬性等科刑事由俱異,亦無從任意比附援引其他同案被告量刑結果指摘刑之量定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泛以原判決所定執行刑過重,並比附援引他案定執行刑之情形,漫詞指摘,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個案情節不同,參與情節及量刑審酌情狀亦有別,均無從比附援引指摘量刑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屬相同性質之商標爭議,依上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學說之意旨,即應為相同之處理;原判決卻未具體說明理由率而為不予比附援引之認定,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外,亦已違背職權調查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縱使屬公法性質之勞工保險條例無法比附援引屬私法性質之保險法,然公教人員保險法與刑法均屬公法性質,當可援引之,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附註1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核其所引本院判決均非判例,本無任何拘束力,且其圖樣及案情均與本件有別,亦不得比附援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辯稱系爭補費裁定命繳納抗告費之期間,得比附援引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顯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上開所舉各例與本件案情各有不同之處,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使鈞院認本件依被告85年9月14日函承諾依群翔公司與其間之判決比附援引,兩造已有合意依上開確定判決做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則遲延利息亦應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自「85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所舉案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情形,屬於各審理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於本案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不得比附援引以此指摘本案第一審裁定之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諭知上訴人應支付公庫30萬元,然未說明無從比附援引之理由,其判決理由不備。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本案犯罪,經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後,何以並無刑法第59條所定減輕其刑之事由,已如前述,自無從比附援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所舉註冊第62070號「台味美十美及圖」、第76940號「美爾美」二件服務標章獲准註冊案例,核其圖樣及案情均與本件有別,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尚不得比附援引,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再抗告意旨比附援引情節不同之其他定刑案例,或徒以連續犯業已刪除,定應執行刑應本於遞減原則,以避免重複評價,並考量犯罪者本身之情況綜合審酌,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苟抗告人不願意,如此一來是否會成為輕案比附援引,而重案卻不比附援引之不公現象,此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亦有違背,而難以維持衡平之法規範秩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各案裁判時所應審酌之定刑事項不同,無相互拘束之效力,無從比附援引而為有利主張。而駁回其抗告。於法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個案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狀各不相同,無從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相較。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認建安街內其他位置之紅線可比附援引,抗告人未將車停在原裁定內所稱之其他位置,卻期待抗告人依此辨識,顯有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法院其他案件之態樣各不相同,不能比附援引,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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