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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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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1
114年審裁字第504號
114.05.19審查裁定
憲判第13號判決係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不得直接比附援引為由,逕行適用系爭規定;且就聲請人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未逐一詳盡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科刑標準,並認聲請人無刑法第59條所
114年審裁字第460號
114.05.07審查裁定
月28日公布,非系爭規定,且因個案事實不同,難以比附援引,聲請人執以意旨指摘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亦屬顯然之誤解。是聲請意旨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 (二)
113年審裁字第455號
113.06.24審查裁定
回復繼承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同,確定終局裁定一竟比附援引,據以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顯屬適用法規錯誤。 (二)嗣聲請人對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76號民事
112年審裁字第805號
112.03.14審查裁定
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89號民事判決以類推適用及比附援引公寓大廈法律規定之方式,並以有不同門牌及拍賣公告內容載明標的範圍等為由,硬將聲請人與他人共有之農舍認定為二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738號解釋與本案之情形不同,應予區別,本案難以比附援引其結論【73】 聲請人等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並據以主張其所訂定之系爭自治條例為其地方自治立法事項。按上開解釋之結論
108年度憲二字第121號
108.09.27
範。兩者受規範之主體與所涉之情形尚屬有間,非得以比附援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
會台字第12461號
108.09.27
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規定一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以及比附援引系爭規定二作為審判之依據,有牴觸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疑義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非
107年度憲二字第317號
107.11.30
自訂定容積率,已逾越區域計畫法之授權範圍,且不得比附援引都市計畫法有關容積率管制之規範內容,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四)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區域計畫法第1
會台字第11149號
101.10.05
第一四○○號判決卻認此與系爭函釋適用者有別,不得比附援引,不符平等精神。3、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可知進修行為可申請公費補助及
會台字第8589號
97.04.18
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劃歸其行使者有別,自不能比附援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逕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會台字第8156號
96.09.14
,第二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與本件情形不同,要難比附援引」,則其更非該法院據之以為原因案件判決之法令,均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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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