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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扣案KOMATUS牌深藍色PC400型及KATO牌黃色PC400型挖土機各1部(目前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保管中,未來將由該機關依水利法第93-5條為行政沒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政罰法第7條、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不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第93條之5規定予以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本件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其涉案機具經第四河川局先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予以扣留,嗣經法院判決不予沒收,應由第四河川局依水利法第93條之5規定依法辦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水利法第92條之5第2款、第93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等(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查水利法第93條之5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同法第78條之1之情形者,是否為沒入處分有裁量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之判斷:(一)應適用之法令: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款、第93條之2第7款(附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謝祥敏、卓維晟、李俊男、卓水政等5人涉犯盜採砂石竊盜案件查扣之盜採砂石機具,均非其等所有,不符刑法第38條宣告沒收之要件,系爭挖土機請依法為行政處分等語,被上訴人爰依水利法第93條之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扣留系爭車輛,係因原告有違反水利法之客觀事實,而水利法第93條之5規定,違反第78條之1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又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是否得為沒入之行政裁罰,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5規定「違反第46條、第47條、第54條之1、第63條之3、第63條之5、第65條、第78條、第78條之1或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從而被上訴人依水利法第93條之5,以上訴人違反同法第78條之1規定,沒入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洵屬適法有據,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移請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依法沒入並公告拍賣之(參起訴書第6頁),惟經本院函詢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意見,略謂:依據本分署辦理違反水利法114年第2次審查會議紀錄決議,經查本案不符合水利法第93條之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政罰法第7條暨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所示,本案實不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同法第93條之5予以處分為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被告於105年8月9日函略以「本工程前超挖行為(105年6月24日),業經本署以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款及第93條之2第7款規定處分在案,後續是否抵觸違反契約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執行拆除所依據之法令為水利法第93條之4、第93條之5及建築法第86條、第96條之1,惟依水利法前開條文規定,對於河川區域內之建物限期不回復原狀或拆除僅得處以罰鍰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96年7月17日16時公所完成鑿牆作業,當日18時30分本局再次會同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與本局災修廠商進入箱涵蒐證,經查獲5台抽水馬達,本局則依水利法第93-5條沒入該抽水馬達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養護及管理之負責人如左:二、市區排水系統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水利法第4條、第74條、第78條之3、第78條之4、第93條之4、第93條之5及水利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可言。按沒入機具與否,依水利法第93條之5規定以觀,主管機關有其裁量權;又查修正前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2點第4款固規定以應沒入之規定,惟其仍規定有「除有第3點情形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利法第94條之1有第92條之2至第92條之5、第93條之2或第93條之3規定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認原告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2第7款規定,以104年3月25日北市工水管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廠牌黃色PC400型挖土機1台、KOMATUS廠牌深藍色PC400型挖土機1台,原交由經濟部水利署第2河川局查扣,嗣由經濟部依法公告後,以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第93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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