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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且產生廢(污)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流各管線,未依規定標示管線內流體名稱與流向,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按所謂「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及第8條規定可知,水污染防治法所謂廢(污)水與自然雨水不同,合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原告主要職責為維護本園區內公共設施及營運操作污水處理廠(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亦為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款之污水下水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所轄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設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表,且及該系統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中部分處理單元(1個初沉池及2個調勻池)未正常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7月18日6時30分至7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系爭養豬場後方初沉池內水位溢滿至旁邊逕流溝內,並流至場外排水溝渠(承受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系爭大廈為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私人新開發社區,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之專用下水道系統,本即負有設置專用下水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水處理設施等3種。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8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105年12月7日)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第1項,刑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600mg/L之限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6條、第40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乃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規定,以94年1月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署曾於83年1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04348號函釋示,工業區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採樣地點之疑義,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併科罰金新臺幣350,000元 所犯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犯罪日期 95年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易言之,自放流口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係分屬二種不同之行為態樣,此觀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及13款分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放流口加以定義益加可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經查,原判決對上訴人就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負管理責任乙節,業已敘明:「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分述如下:(一)依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範對象,包括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等三種。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等行為後,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規定,業經於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9日生效,查此一條文僅係將原條文第2、3項有關沒收、追徵之有關規定,為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從事紡織業,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民國99年12月15日環署水字第0990112348號公告指定列管之紡織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⒌綜整觀○○○區○○○○道系統略有下列各項違法事實: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8條授權所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調查,認原告所設污水廠處理能力不足,指觀○○○區○○○○道之管理機構即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監督原告不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授權所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專用污水下水道在未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前,其設施由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自行操作、管理、維護;其放流水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規定。」。2.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6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以民國107年1月15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3033740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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