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0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起上訴,係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訂定,是其規範內容及對於管理辦法之解釋,自不得違反母法即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自明。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所屬「第二核能發電場」未依規定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50條第2項等規定,被上訴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開立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固謂:「本署97年5月23日環署水字第970036765A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用費,自有訂定收費標準之必要,則行為時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授權,於該自治條例及辦法第3條規定,以水污染防治法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水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99年12月15日環署水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規定指定事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署曾於83年1月25日以環署水字第04348號函釋示,工業區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採樣地點之疑義,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2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係以含有污染物之廢水或污水為前提,如非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或第9款所規定之廢水或污水,自無適用餘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升、化學需氧量為1570毫克/公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而認原告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而由被告以「林寶村(莊瑞光牧場)」為受處分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授權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59之備註欄,載明貯油場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次按水污染防治法第1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所屬核一及核二廠,既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工廠之「發電廠」事業別,於事業設立或變更前,即業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稽查時被告稽查人員已依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事業別確認原告工廠廢(污)水污染之產生來源、廢(污)水特性分類,核認原告工廠所排放廢水屬「作業廢水」,據以論處,與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9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以實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行為時「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下稱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嗣於92年7月30日修正更名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0條第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7款所規定之事業」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永洲食品公司經營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之規定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函詢……食品原料之色彈進入水中後,是否會造成水污染一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5款水污染定義,係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開法條所稱「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規定,係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而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節,向環保署函詢結果,該署覆稱:安速公司從事電扇腳表面處理作業,其廢水主要來自脫脂、水洗單元,其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3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案移被上訴人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附表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烏溪流域所屬行政區域為臺中市,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第2項經主管機關劃定之水污染管制區,且烏溪流域及其支流為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水污染管制區指定水體之範圍等節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