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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子逸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7 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2號 10 1 10 008 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7 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2號 10 1 10 008 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總之,水股司法事務官於執行職務時有如上之偏頗,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請求水股司法事務官迴避聲請人之案件等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子逸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債務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據此債務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確有欠缺法定代理權之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翁愷雯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查無相對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甲○○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辛○○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再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准李輝雄為相對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請再審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真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甲○○、泉清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1年12月1日變更為陳銘璋,此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9日台水人字第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甲○○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乙○○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本件聲請狀所記載係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持北園牙醫診所簽發,林志明背書之票據向台端借款,則本件借款人為債務人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北園牙醫診所、林志明係基於票據關係連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台灣歡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上訴人即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及附帶上訴人即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各自負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7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具狀補正確認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或陳昱堯,如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同時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公司並依此一規定,另定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與所屬各區處權責劃分表,足見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為訴訟當事人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子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堪認原告係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被告辯稱原告僅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單位,無當事人能力,尚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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