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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反訴原告為買受人,其係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行使買受人之法定解除權後,請求反訴被告林麗珠等返還已交付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捌仟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無民法對上開法定解除權所規定除斥期間之適用(見本院卷第29頁),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解除權:因法律規定發生之解除權,即因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法定解除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按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其行使法定解除權為有理由,即不因上訴人同意解除而成為合意解除。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又解除契約,除當事人間有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外,非有法律所規定之解除權不得為之;又行使法定解除權,應具備各該法律所規定之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兩造並未達成合意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一致,被告行使法定解除權,不因原告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業因兩造合意解除而不存在云云,為不可採。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6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契約之合意解除為契約行為,係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而法定解除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應具備各該法律所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在合意解除契約之情形,其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係主張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與任意終止承攬契約,雖均足使契約消滅,惟契約當事人因而所負之責任顯有不同;如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不合於法律規定,應僅不生契約解除之效果,無從逕轉換為同法第五百十一條所稱之定作人終止承攬契約之意思
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解除權又可分為二種:①一般契約所共通者為一般解除權,即民法第254至256條所定者。②各別契約所特有者為特殊解除權,如民法第359條買賣契約解除權。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契約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或約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是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保險契約確經被告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法定解除權而歸於消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一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原告公司確實享有法定解除權,其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也因而自始歸於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內容關於「縱將該函件解釋為行使法定解除權之意,亦難認合法」、「上訴人無從行使法定解除權」、「上訴人不得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系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小字第3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按契約之解除,有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合意解除三種情形。㈡查本件兩造並無合意解除契約之情事,依原告所述情形,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權之要件。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解除權:因法律規定發生之解除權,即因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法定解除權。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買賣契約或因合意解除,或經伊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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