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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函乃勞委會基於中央主管機關地位所為,核符母法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得予適用。㈡次按法院組織法第1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身為高級法律專家,明知應依法維護及照料被告之權益,詎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2條之規定,假冒審判長資格,復未依法命公訴檢察官郭騰月以書面提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即伊等3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身為高級法律專家,明知應依法維護及照料其權益,詎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2條之規定,假冒審判長資格,復未依法命公訴檢察官郭騰月以書面提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即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原告之系爭甄試,固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9項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然綜觀該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並無系爭簡章可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第12條、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1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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