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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郵局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陳勝隆、陳碧花、陳黃笑分別於98年5月16日、85年8月27日、84年5月18日死亡,相對人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林洵生說他要先回家,李昱鋒就說好,後來林洵生自己攔計程車回他家,然後陳俊偉跟廖偉豪跟林洵生坐計程車回林洵生南屯住處,到林洵生住處後,我們都坐在林洵生房子庭院的椅子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郭文中自承許洵英代理其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係其親領,連同印鑑章一併交付許洵英等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本件張0洵哭泣時間點即在被告車輛超越而最接近張0洵之時,即張0洵係在與被告車輛與張0洵擦身而過之時間點始有哭泣之情形。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蔡佩洵、曾懷生則以:其承租系爭房屋時,曾告知原告將與家人同住,蔡佩洵與曾懷生為表兄妹,兩人關係緊密,故蔡佩洵讓曾懷生與其同住,並未違反系爭租約;而蔡佩洵業已依約修繕系爭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下稱系爭課程費用);另伊曾於109年6月24日、7月23日、8月8日各交付美金1萬元予黃士洵,委由黃士洵攜帶至印度捐款,另交付若干現金予黃士洵以捐獻法會,而截至黃士洵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黃則洵離婚,其並非黃則洵之繼承人,其縱認系爭帳戶內之存款為黃則洵所有,依法應係由黃則洵之繼承人全體對江慧勳訴請返還系爭帳戶內之款項,被告捨此不為,逕於黃則洵死亡後使用系爭帳戶之語音轉帳密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江慧勳與黃則洵間有交往關係,當時江慧勳在黃則洵的診所擔任護士時並未領取薪水,黃則洵為了要照顧江慧勳而贈與金錢,故黃則洵先贈與金錢,待金錢進入江慧勳的帳戶後,再由其進行購買系爭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罵豬、幹你娘等語,並拿保特瓶丟范成洵等語(偵字卷第22頁)、4.再參以當天開會討論時,王小萍、林采瀅、范成洵、林煌斌均在場,被告進入會議室後,與林采瀅、范成洵起爭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若系爭帳戶係黃則洵借用江慧勳之名義所設立,該帳戶內之存款均為黃則洵所有,黃則洵於生前曾授權被告將系爭帳戶內之存款轉出等情屬實,然黃則洵已於105年10月12日死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000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則本件原告既係以自己之資金,購買不動產,並無償為楊正洵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使楊正洵成為前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增加楊正洵之債信,楊正洵因而受益,則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資金應以贈與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金為新台幣(下同)一億六千九百四十三萬六千四百元,其中二五六至二七八地號等二十二筆土地登記於楊正洵之名下,經被告計算楊正洵應支付之價金為一億二千一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而楊正洵僅實際負擔三千四百七十八萬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五六、三○○元及一○○、○○○、○○○元,又系爭土地既登記於楊正洵名下,即屬楊正洵所有,依系爭土地價值計算楊正洵取得系爭二十二筆土地應支付價金一二一、八一一、七二五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4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則先行代墊支出張濟洵之醫療費、看護費後,再依單據向被告請款,故上開405,315元,是被告代理張濟洵以張濟洵之存款,清償原告為張濟洵代墊之醫療費、看護費,並非原告向被告之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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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個信封袋內之內容物為何,而原告並未證明其委託黃士洵轉交予何人,亦未證明黃士洵並未捐款,難認原告確有交付黃士洵美金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我的車,在營區內是不上鎖的,張宗洵每次直接在營區把裝有現金的牛皮紙袋放在我的車內,在路試期間及路試之後,張宗洵都曾經拿錢給我過,我收取張宗洵前述賄款詳細時間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4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使潘洵臨時代課已使潘洵受有非財產上利益,自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任洵並未自任兵處受有特種贈與:⑴任中原主張任洵於74年間在美國籌備婚禮,之前曾收受任兵因結婚而為贈與之美金5,000元等語,任洵否認係因結婚所受之贈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償為其子楊正洵購置土地之行為,尚難因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已記載楊正洵為債務人,即認定上訴人嗣後付清尾款之行為,係以現金贈與其子楊正洵,而逕以其抵押權所擔保之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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