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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混合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混合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部分:一、上訴人部分:㈠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龍乾之被繼承人楊月霞訂立3尊神像之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以下簡稱為混合契約),價金共為645,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既上開原告所提書證、單據可為系爭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之佐證,被告復無法提出有力之抗辯,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自屬存在,被告自應負擔系爭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之價金支付之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見第1166號判決係在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二者成分特徵不易辨識情況時,始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與第390號判決以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在其成分得以辨識情況,爭議事項分別適用各該性質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所成立者為兼具買賣與承攬性質之混合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云云,不足採信。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兩造間就「麗美盛系列」產品之法律關係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業經認定如前,則原告據此向被告請求上開費用,是否有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居間及委任混合契約,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固均不否認系爭電梯買賣契約包括買賣與承攬之性質,惟上訴人認為係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非製作(造)物供給契約云云;被上訴人則認為係製作(造)物供給契約,非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以該等證人及被上訴人之陳述,主張兩造存有系爭買賣、承攬、委任混合契約存在,並無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以該等證人及被告之陳述,主張兩造存有系爭買賣、承攬、委任混合契約存在,並無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抗辯:㈠原告雖主張其於99年時,指示模具廠生產系爭模具,完成後交付被告,兩造間就系爭模具成立承攬及保管之混合契約,然原告始終未提出兩造間承攬及保管之混合契約成立之時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於110年9月下旬自身財務周轉不靈,原告獲悉後前往被告廠房,以口頭終止兩造間之寄託及承攬混合契約(下稱混合契約),欲取回上開委託加工而寄放在被告廠房之系爭五金材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系爭工程契約屬承攬契約或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其法律性質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屬承攬契約或人力派遣與租賃之混合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類推適用說:認為法律對混合契約既未設規定,故應就混合契約之各構成部分類推適用關於各典型契約所設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查,兩造間之契約法律性質應屬倉庫與運送之混合契約,已如前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所受損害亦係因被告依系爭混合契約履行之結果。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33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如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同時兼有「事務處理」與「媒介訂約以取得報酬」之特質,即不能再將之視為純粹之委任或居間契約,而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之混合契約,依混合契約各項約款性質,分別適用委任或居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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