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雖辯稱:本件繼承人有3人,應只有局部混同,沒有全部混同的問題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末按「關於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混同,在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如何申請地上權混同塗銷登記疑義乙案,請比照本部六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四三九二五七號函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苟兩商標無混同之意圖,消費習性亦無混同之可能性時,兩商標各具其識別性,自無從發生近似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理論之目的最後在防上消費者對生產來源混淆及誤認之可能性;苟兩商標無「混同之意圖」,消費習性亦無「混同之可能性」時,兩商標皆各具其識別性,自無從發生近似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共同繼承人,然依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中之一人因混同而消滅債務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之規定觀之,自不影響於因混同而消滅之繼承債務之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混同誤認之虞者,為讀音近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就其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業經首揭說明在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為無效,並經塗銷,則系爭地上權自始即無與系爭土地所有權混同而消滅之事由,從而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塗銷自屬無混同或其他任何法律上原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其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失經本院著有判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施以隔離通體觀察,以辨其有無產生混同誤認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末按不動產物權因混同而消滅者,乃是因法律規定而生,自可不待登記即生效力,且因混同而消滅之物權,乃是終局而確定者,其後不論基於何項原因而回復混同以前之狀態,亦不因而使業已消滅之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陳,商標近似之評斷應以混同的可能性為基礎,如果總的形象上有差異,則不可能發生混同,而且是否發生混同的可能性,應以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是否足以使明智旳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銷售商品之正確來源為客觀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構成商標圖樣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不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差別則非所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構成商標圖樣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不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差別則非所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其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迭經貴院著有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尚難認有使一般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之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會因民法第344條所定之「混同」而消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其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迭經貴院著有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讀音方面觀察,其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認應僅以購買硬幣辨識機等商品之辨識能力為認定系爭二商標有無混同誤認之判斷標準,自不足採。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