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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其中湮滅證據罪部分業經確定,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偽證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致未定湮滅證據罪之易科標準,玆因偽證罪經上訴最高法院,已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二人涉犯湮滅證據罪嫌,縱其所訴屬實,惟揆諸前開說明,湮滅證據罪係直接侵害國家法益,自訴人即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湮滅證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台端申告被告甲○○涉犯僭行公務員職權及湮滅證據罪暨被告壬○○涉犯湮滅證據罪等罪嫌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證據罪為妨害國家之搜索權,私人並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或剋留應發給之款物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公務機關之公信,亦即國家之法益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第一審審理結果,認均不能證明,亦為無罪之諭知,則就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湮滅證據罪部分,即與違法搜索罪部分,無任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上訴人之自訴顯屬合併提起之數罪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攸關自訴人及其子之請求有無所據,其等權益將因被告湮滅證據行為而受害,自訴人自得就被告涉犯湮滅證據罪提起自訴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湮滅證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18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湮滅證據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緝字第二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公訴人雖另以被告另犯湮滅證據罪,惟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湮滅證據罪,須被告自始主觀上有湮滅他人刑事被告犯罪證據之犯意,被告解體機車之犯意既在便利被告林慶楨裝載方便之用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部分,……查前開法官楊曉邦、汪漢卿並未因案接受偵查,即無所謂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可能,自難以被告將內容記載有湮滅證據等語之抗告狀影本寄送台北地檢署,即認其成立誣告湮滅證據罪,況被告因該部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湮滅證據罪,其所保護者係國家之司法搜索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惟其直接侵害者仍為國家法益,私人僅係間接被害人,故私人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向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被告乙○○○與同案被告蔡生係兄弟關係,為2親等之旁系血親,其為圖利同案被告蔡生,而犯上開湮滅證據罪,應依刑法第167條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自訴人就被告所提隱匿因湮滅證據罪嫌之自訴,係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自訴人所提被告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係屬刑法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參照上開判例意旨所示,其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則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李淳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刑,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係朋友關係,李淳恩與李佩芬(所涉湮滅證據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自訴意旨另指被告2人填載不實之該等公文書,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中使用,亦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及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嫌云云,惟揆諸前開判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法院此時不就附表編號3之湮滅證據罪予以諭知易科罰金,就會發生一種極為弔詭之情形,即湮滅證據罪定應執行刑後只剩下應執行4個月,卻不能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因侵占罪及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3百元折算1日,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復因犯湮滅證據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賣毒品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時,竟僅移送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至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之譯文,顯係湮滅同年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之監聽錄音帶,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嫌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雖得提起自訴,但與之有牽連關係之之枉法裁判罪、湮滅證據罪,因屬侵犯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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