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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原裁定係以:抗告人雖提出臺南市中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證明其無資力,然「中低收入戶」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有關是否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聲請人應釋明: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可知,法律扶助法第3條所稱之「無資力者」既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特別規定,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無資力者准予法律扶助,當然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中得聲請訴訟救助之所謂無資力,係視應預納訴訟費用之人,是否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與法扶基金會所認定之無資力,尚無必要關聯,所謂無資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茲探討如後:(一)聲請人未符合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之要件:1.聲請人有釋明是否無資力之義務: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未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即無該條文之適用,聲請人仍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881號裁定參照)。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法律扶助法所稱之「無資力者」,乃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特別規定,法院對於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聲請訴訟救助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自得作為訴訟救助是否合於無資力要件之認定參據。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未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即無該條文之適用,聲請人仍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881號裁定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律扶助之本旨在於法律扶助無資力之人民,又為簡化無資力之認定程序,故對於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應屬當然之無資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8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下稱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復對於無資力者定有其資格認定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8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法律扶助法所稱之無資力者,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特別規定,抗告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者之資格要求,原裁定未依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認定標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中低收入戶卡以為無資力之釋明。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以下稱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款至第3款,復對該無資力者定有其資格認定之標準。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未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即無該條文之適用,聲請人仍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裁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機關證明貧窮之無資力者優於普通法院證明貧窮之無資力,伊為台中市北區區公所所列案貧窮之中低無資力者,伊係憲法第53條規定最有效力證明無資力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7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為:「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6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為:「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救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謂:「無資力之當事人若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時,其亦得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准其暫免訴訟費用」;「有鑒於訴訟救助以無資力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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