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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牌照稅法31條規定,旨在防杜車輛所有人取巧逃漏使用牌照稅之行為」目的不符,且將造成有依規定繳交牌照稅者與未繳納牌照稅者,予以相同處罰之輕重失衡現象,亦有悖公平對待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明知代收「燃料費」及「牌照稅」款項時,應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三聯單(含收據聯、存查聯、銷號聯)上,加蓋「旗山鎮農會代理旗山鎮公庫收稅之章」章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各省(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使用牌照稅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各省(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使用牌照稅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明知代收「燃料費」及「牌照稅」款項時,應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三聯單(含收據聯、存查聯、銷號聯)上,加蓋「旗山鎮農會代理旗山鎮公庫收稅之章」章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係針對逃避繳納牌照稅之義務人使用有關公共水陸道路設施而設,而非針對誠實繳納牌照稅之義務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由上開規定可知,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係指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如須補繳牌照稅,其起算日究係被告撤銷免徵牌照稅處分之日即97年7月14日,抑原准免徵牌照稅之日即93年7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既已修正為「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各省(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使用牌照稅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其中(第7條)第1項第8款乃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而設,對於專供身心障礙者代步之交通工具,列入使用牌照稅之免稅範圍;倘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駕駛交通工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為「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0年度起應繳納牌照稅,而因未收到繳納牌照稅之通知書,始錯過牌照稅繳費期間,乃依照規定立即向台南行政執行處繳清牌照稅並繳納滯納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4章徵收程序第10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下稱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稅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故其違規行駛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其主要立論依據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境,企圖製造原告尚未繳納100年度使用牌照稅之歪理,達到意欲加罰牌照稅1倍罰鍰之不法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各省(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使用牌照稅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使用汽車應徵收使用牌照稅,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所明文,而行政法規均有其行政法上之管制目的,汽車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應依法執行,同樣的汽車使用牌照稅之免徵亦應於法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實為適用免徵牌照稅規定所必要之稽徵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本件查詢徵銷明細檔得知,被告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按欠繳101年期使用牌照稅稅額所加徵之滯納金2,281元,業依上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後段規定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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